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為公共衛生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它從應急準備到應急處置為我們構建了全流程的健康防護網,本文繼續帶大家解讀這部與每個人息息相關的法律。一、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除了政府部門外,哪些單位需要制定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
第二十條 下列單位應當評估本單位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風險,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組織開展演練:(一)醫療衛生機構;(二)學校、托育機構;(三)養老機構、康復機構、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救助管理機構;(四)大型體育場館;(五)監管場所;(六)車站、港口、機場;(七)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風險源的管理使用單位;(八)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當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單位。鼓勵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開展演練。解讀:上述單位多為人員密集、風險集中或脆弱人群聚集場所(如學校、養老機構),一旦發生疫情等事件,易造成快速傳播和嚴重后果。應急預案與演練可提前明確處置流程、責任分工,確保“臨危不亂”,同時增強社會對公共衛生安全的信心。此外,法律鼓勵其他單位結合實際自主制定預案,形成“重點單位強制+社會力量自愿”的應急準備格局。二、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如何開展應急響應?第三十七條 國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應急響應。解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是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根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將事件劃分為不同等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級),并針對不同等級啟動應急響應措施。為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向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報告時應當同時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決定啟動應急響應、向社會發布公告,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響應,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進行處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態發展、應急處置工作進展等信息。三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四是醫療機構應當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優化診療方案,提高診斷和救治能力。五是強化民生保障,明確政府維持社會基本運行,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給予特殊照顧和安排,并確保相關人員獲得醫療救治;暢通求助途徑,加強勞動者保障,提供心理援助服務。六是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總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負責應對工作的地方政府應當及時總結應急處置工作,并向上一級政府報告。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哪些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響應,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進行處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一)組織開展醫療救治;(二)控制風險源,封閉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物品,封閉可能造成危害擴散的場所;(三)疏散、轉移并妥善安置易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害的人員;(四)實施人員排查、健康監測、醫學觀察、預防性服藥;(五)限制或者停止人員聚集的活動;(六)停工、停業、停課;(七)調集衛生應急隊伍和其他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人員;(八)啟用臨時應急處置場所,調用應急處置所需的設備、物資、交通工具;(九)為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需要依法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解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覆蓋醫療、風險防控、人員管理、資源保障等關鍵環節,形成系統性應急處置體系。
寫在最后:公共衛生安全,從來不是政府的“孤軍奮戰”,更不是醫療衛生機構的“獨自堅守”,而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讓我們用實際行動共筑生命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