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胡XX(XX手工水餃館)。經營項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經營場所:科技路21號室內步行街XX號。
經查,2020年08月18日,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時發現,XX手工水餃館在加工區使用的辣鮮露調味料,提供不出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七日內改正。并且給予警告,當事人稱三日之內改正。2020年8月28日,執法人員再次檢查時發現該水餃館在加工區使用的辣鮮露調味料,仍然提供不出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
本局認為:當事人進貨時未履行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遼寧省食品藥品管理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二條,對當事人按減輕處罰的40%罰款并責令改正:
1、處以2000元罰款。
根據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將通過遼寧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本部門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