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錦州市凱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太和區新民鄉桃園村(凌西南里59號),法定代表人:張福云,注冊資本:人民幣五十萬元,成立日期:1998年6月5日,經營范圍:肉制品(熏煮香腸火腿制品)加工。(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注冊號:210700004080637.
2017年8月17日由錦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其進行了抽樣檢驗,檢驗結果是凱隆煎烤腸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g/kg實測值1.25,標準指標為0.5≤,雞肉腸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g/kg實測值1.11,標準指標為≤0.5;該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凱隆煎烤腸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實測值2.5,標準指標≤1; 雞肉腸 實測值2.22標準指標≤1,該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當事人接到檢驗報告后提出了異議,經錦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異議初步判定結果報告,已經駁回,
經查明當事人在2017年8月13日生產的凱隆煎烤腸(淀粉腸)200kg,單價:5.50元/kg,貨值金額:1100元;2017年8月15日生產的雞肉腸(淀粉腸)300kg,單價:5.8元/kg,貨值金額:1740元。在查找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時,發現是該公司所使用的電子秤出現了故障所造成。該公司發現問題后積極改正,并主動配合執法人員進行檢查,封存產品,至檢查時止上述兩種香腸,未出售。上述事實當事人承認。
2017 年12月1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錦松
市監(聽)告(2017) 6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已構成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檢驗結果后,積極主動配合執法人員的檢查工作,主動封存產品,使產品沒有外流,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從輕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其作出相應的經濟處罰并現場銷毀了不合格產品。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松山新區管理委員會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松山新區人民法庭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