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松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錦松市監處字〔2019〕3號
當事人:錦州東昊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錦州東昊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91210700598052074Y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范紅森
經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監測,盤錦市大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0日,抽檢了大洼區鑫君發食品超市經營的悠嗑吊爐花生,經黑龍江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為二氧化硫殘留量不合格,生產廠家為錦州東昊食品有限公司。我局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經查明,2018年3月5日,該公司從錦州單洞市場購進吊爐花生100斤,3月6日進行分裝生產,出廠前該公司進行了自行檢驗(未檢二氧化硫殘留量),3月21日、4月27日分2次銷往盤錦市雙臺子區。收到檢驗結果告知書后,該公司即通知召回涉案批次不合格悠嗑吊爐花生,實際售出165袋,違法所得29.7元。
2019年5月21日,我局向該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錦松市監罰聽告字〔2019〕3號),該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
該公司生產經營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要求悠嗑吊爐花生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钡囊幎?,已構成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
鑒于該公司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召回不合格食品和停產整改,涉案貨值、違法所得較少,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其他批次吊爐花生經檢驗合格,且造成二氧化硫殘留量不合格的原因無法查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對該公司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钡囊幎?,我局對該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29.7元;
2、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不合格吊爐花生177袋;
3、罰款30000.00元。
上述罰沒款合計30029.7元。
該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我區的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帳戶名稱:錦州松山新區(錦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局,帳號:402043276712011,開戶行:錦州銀行金凌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錦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錦州市松山新區管理委員會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錦州市松山新區人民法庭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錦州松山新區(錦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