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松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錦松市監處字〔2019〕1號
當事人:錦州萬生醬園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700567691426,法定代表人陸玲。
2018年10月16日,我局通過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受領了由錦州市凌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檢的、錦州市凌河區吳記黃沙魚館經營的由錦州萬生醬園有限公司標示2018年7月1日生產的母油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DMA2AI0A42664823。檢測報告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于2018年10月17 日,對該編號檢測報告進行送達,并責令錦州萬生醬園有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經局領導批準,我局立案作進一步調查。
經查明,錦州萬生醬園有限公司生產母油過程中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劑苯甲酸鈉,2018年7月1日生產批次母油共800袋,檢查時全部售出無庫存。收到檢驗報告后,錦州萬生醬園有限公司快速通知召回,并排查問題發生原因,于2018年10月20日召回784袋不合格母油,其余16袋已外售無法追回或被抽樣(抽樣5袋),12月3日對784袋不合格母油集中進行了銷毀。提交了排查整改說明,出現問題的原因是生產2018年7月1日批次母油時因電子秤不準確造成了苯甲酸鈉的過量添加,已于2018年7月26日更換了電子稱。
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經營經抽樣檢驗為不合格的母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已構成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召回、銷毀不合格食品,積極排查整改,且涉案貨值、違法所得較少,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可以從輕予以處罰。后經行政復議,適用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0.5元;
二、罰款100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我區的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帳戶名稱:錦州松山新區(錦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局,帳號:402043276712011,開戶行:錦州銀行金凌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錦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錦州市松山新區管理委員會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錦州市松山新區人民法庭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錦州松山新區(錦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