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開展應試、超標、超前培訓以及與招生入學掛鉤;
中小學校在職教師不得參加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招生、教學等工作,不得違法違規開展有償補課……
5月14日,遼寧省司法廳就《遼寧省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部地方性法規的出臺,將是規范此項工作的省級層面首部立法。
為了做好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工作,遼寧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將制定《遼寧省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條例》列入2020年立法計劃。
為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已在省政府門戶網站(www.ln.gov.cn)和遼寧省司法廳政務外網(sft.ln.gov.cn)全文公布,希望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對征求意見稿提出寶貴意見。
省司法廳立法二處介紹,條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五條,主要就校外培訓機構設立、變更和注銷,培訓活動,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
為了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條例草案規定——
從事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必須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并要求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在辦學許可證載明辦學范圍,科學合理地制定培養方案,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教材,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加強對學科知識培訓的規范,開展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類培訓的相關事項,必須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在減負方面對培訓行為作出具體規定:不得開展應試、超標、超前培訓以及與招生入學掛鉤;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教學時間相沖突,結束時間晚于北京時間二十時三十分,并不得留作業;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不得舉辦或者變相舉辦與中小學生招生入學有關的競賽、評級等考核評價活動;不得對學齡前兒童進行學科類培訓等規定;
對中小學校在職教師提出要求:不得參加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招生、教學等工作;不得誘導和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不得為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學生相關信息;不得違法違規開展有償補課。
為了規范校外培訓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條例草案規定——
明確校外培訓機構設立、變更和注銷等相關事項;
明確建立健全監管部門工作協調機制和跨區域聯動機制,完善行政執法信息共享和工作通報制度;
建立守法誠信檔案,開展守法誠信評價,對違法法失誠信的聯合懲戒;
加強教育督導部門的工作督導,對工作不力的,進行約談、通報,建議本級政府依法依規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