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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松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權責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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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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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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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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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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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 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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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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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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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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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GS0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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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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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經營許可證登記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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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資格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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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廣告管理條例》(1987年10月26日國務院頒發,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
第六條 經營廣告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分別情況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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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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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有關廣告經營資格審批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依法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廣告經營許可證》,并予以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通過開展廣告經營資格檢查和廣告監測加強主體資格和經營行為的后續監督管理,查處違法違章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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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GS000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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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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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經營許可證登記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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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戶外廣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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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布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制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安全要求。
戶外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
【規章】《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令第25號,2006年5月22日)
第三條 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發布戶外廣告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登記前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首先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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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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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審批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依法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廣告經營許可證》,并予以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通過開展廣告經營資格檢查和廣告監測加強主體資格和經營行為的后續監督管理,查處違法違章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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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GS00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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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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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著名商標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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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遼寧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21號,2001年2月13日公布)
第四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負責遼寧省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遼寧省著名商標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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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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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階段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申報材料依法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推薦意見后報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將該申請材料和意見報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哆|寧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121號)第八條。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要求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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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GS0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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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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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注冊市場主體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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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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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56號,2014年2月19日修訂)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第十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規章】《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令第7號,1991年7月22日發布 )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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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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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依法對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行政許可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作并送達《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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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GS000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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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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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注冊市場主體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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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核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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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3月15日修訂)
第三條 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10月31日修訂)
第六條 “ 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年10月31日修訂)
第七條 “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156號,2014年2月19日修訂 )
第二條 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一)全民所有制企業;(二)集體所有制企業;(三)聯營企業;(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五)私營企業;(六)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
第三條 “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
第四條 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8號,2014年2月19日修訂)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第八條 “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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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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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依法對企業登記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行政許可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作并送達營業執照,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通過企業信息公示抽查等辦法加強監管,對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等行為作出處理。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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