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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權責清單

        編碼 職權類型 職權名稱 職權依據 實施主體 責任事項
        項目 子項
        NWXK00030000 行政許可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批 【法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過)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規章】《遼寧省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辦法》(2011年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65號)第十一條  申請取得下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小型企業生產經營原種(純系)畜禽的;
        (二)中型、小型企業生產經營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種畜禽的;
        (三)中型、小型企業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
        (四)進行種禽孵化、種畜配種、人工授精配種的。 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發給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第十三條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準予許可的,應當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未予許可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場核查: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國家《畜牧法》、《遼寧省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辦法》及有關細則進行現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4)組織聽證:依據法律、法規要求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應進行聽證;動監辦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依法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據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場(廠)址等事項。
        【規章】《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 第7號)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場所建設竣工后,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申請表》;
        (二)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
        (三)設施設備清單;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員情況。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場核查: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有關細則進行現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4)組織聽證:依據法律、法規要求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應進行聽證;動監辦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依法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 獸藥經營許可證 【行政法規】《獸藥管理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04號)第二十二條  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
        (二)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
        (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憑獸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受理責任:(1))通過官方網站,行政相對人進行申請,分管人在規定時限內進行材料受理。(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企業概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法定代表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與質量管理負責人簽訂的勞動合同  ;從業人員相關從業資質、學歷證明材料 ;經營場所、庫房設備照片:(經營場所照片,常溫庫和陰涼庫照片,陰涼庫空調照片)  ;質量管理文件(各項管理制度、規程、記錄) 。  (二)現場核查:現場核驗經營面積、用途、權屬狀況等內容(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4)組織聽證:依據法律、法規要求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應進行聽證;動監辦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依法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 動物診療許可證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五十一條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憑動物診療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規章】《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2008年農業部第19號令)  第七條 設立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向動物診療場所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表;
        (二)動物診療場所地理方位圖、室內平面圖和各功能區布局圖;
        (三)動物診療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
        (五)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六)設施設備清單;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執業獸醫和服務人員的健康證明材料。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
        第九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和對動物診療場所的實地考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動物診療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場核查: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有關細則進行現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4)組織聽證:依據法律、法規要求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應進行聽證;動監辦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依法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 生鮮乳收購許可證   【規章】《生鮮乳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農業部令第15號)   第十八條 取得工商登記的乳制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開辦生鮮乳收購站,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開辦生鮮乳收購站申請;
         ?。ǘ┥r乳收購站平面圖和周圍環境示意圖;
         ?。ㄈ├鋮s、冷藏、保鮮設施和低溫運輸設備清單;
         ?。ㄋ模┗?、計量、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五)開辦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臉I人員的培訓證明和有效的健康證明;
          (七)衛生管理和質量安全保障制度。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和對生鮮乳收購站的現場核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頒發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并報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受理責任:(1)行政相對人進行申請,分管人在規定時限內進行材料受理。(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過官網賬號一次性告知;(4)材料受理結束后通過手機短信告知。
        2.審核責任: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在由相關技術人員對該企業現場勘驗。  (一)材料審核:(1)企業概況;(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3)法定代表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與質量管理負責人簽訂的勞動合同  ;(4)從業人員相關從業資質、學歷證明材料 ;(5)經營場所、庫房設備照片:(經營場所照片,常溫庫和陰涼庫照片,陰涼庫空調照片)  ;(6)質量管理文件(各項管理制度、規程、記錄) 。 (二)現場核查:現場核驗經營面積、用途、權屬狀況等內容。
        3.決定責任:符合規定條件、標準的,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批準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
        行政許可 林木種苗生產加工經營許可證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行政許可 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行政許可 生鮮乳準運證   【行政法規】《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核發的生鮮乳準運證明,并隨車攜帶生鮮乳交接單。交接單應當載明生鮮乳收購站的名稱、生鮮乳數量、交接時間,并由生鮮乳收購站經手人、押運員、司機、收奶員簽字。
          生鮮乳交接單一式兩份,分別由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品生產者保存,保存時間2年。準運證明和交接單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場核查: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有關細則進行現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4)組織聽證:依據法律、法規要求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應進行聽證;動監辦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依法舉行聽證。
        NWCF00190001 行政處罰 對違反《遼寧省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對畜禽產品貯藏經營者未按規定查驗畜禽產品檢疫合格證明、質量安全檢驗合格證明行為的處罰 【規章】《遼寧省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11月29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產品貯藏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貯藏記錄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產品貯藏經營者未按規定查驗畜禽產品檢疫合格證明、質量安全檢驗合格證明的,有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遼寧省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190002 行政處罰 對違反《遼寧省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2.對畜禽產品貯藏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或者保存貯藏記錄行為的處罰 【規章】《遼寧省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11月29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產品貯藏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貯藏記錄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產品貯藏經營者未按規定查驗畜禽產品檢疫合格證明、質量安全檢驗合格證明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遼寧省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190003 行政處罰 對違反《遼寧省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3.對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養畜禽的,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行為的處罰 【規章】《遼寧省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11月29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養畜禽的,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五倍罰款,對飼養的畜禽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遼寧省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190004 行政處罰 對違反《遼寧省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4.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畜禽產品含有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仍然收購、屠宰、貯藏、運輸行為的處罰 【規章】《遼寧省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11月29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畜禽產品含有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仍然收購、屠宰、貯藏、運輸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處貨值金額十倍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許可證。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遼寧省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00001 行政處罰 對違反《遼寧省畜禽產品藥物殘留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1.對擅自銷售、轉移、銷毀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活體、胴體、臟器、脂、骨、皮、頭、蹄、蛋、生乳、血液的畜禽產品等行為的處罰 【規章】《遼寧省畜禽產品藥物殘留管理辦法》(2006年5月22日公布,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93號)
        第十八條  (一)擅自銷售、轉移、銷毀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活體、胴體、臟器、脂、骨、皮、頭、蹄、蛋、生乳、血液的,處畜禽產品等值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罰款;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遼寧省畜禽產品藥物殘留管理辦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00002 行政處罰 對違反《遼寧省畜禽產品藥物殘留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2.對擅自轉移或者銷售監控飼養的畜禽活體行為的處罰 【規章】《遼寧省畜禽產品藥物殘留管理辦法》(2006年5月22日公布,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93號)
        第十八條 (二)擅自轉移或者銷售監控飼養的畜禽活體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遼寧省畜禽產品藥物殘留管理辦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10001 行政處罰 對違反《獸藥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對無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擅自生產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2004年4月9日頒布)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擅自生產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的,按照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處罰。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10002 行政處罰 對違反《獸藥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2.對獸藥生產企業在新獸藥監測期內不收集或者不及時報送該新獸藥的療效、不良反應等資料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2004年4月9日頒布)
        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生產企業在新獸藥監測期內不收集或者不及時報送該新獸藥的療效、不良反應等資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該新獸藥的產品批準文號。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10003 行政處罰 對違反《獸藥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3.對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2004年4月9日頒布)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10004 行政處罰 對違反《獸藥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4.對獸藥生產、經營企業把原料藥銷售給獸藥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拆零銷售原料藥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2004年4月9日頒布)
        第六十七條  獸藥生產、經營企業把原料藥銷售給獸藥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拆零銷售原料藥的,責令其立即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10005 行政處罰 對違反《獸藥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5.對直接將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飼喂動物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2004年4月9日頒布)
        第六十八條 直接將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飼喂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10006 行政處罰 對違反《獸藥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6.對獸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獸藥使用單位和開具處方的獸醫人員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2004年4月9日頒布)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獸藥使用單位和開具處方的獸醫人員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10007 行政處罰 對違反《獸藥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7.對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期內的動物及其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或者銷售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用于食品消費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2004年4月9日頒布)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期內的動物及其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或者銷售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責令其對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10008 行政處罰 對違反《獸藥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8.對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2004年4月9日頒布)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10009 行政處罰 對違反《獸藥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9.對境外企業在中國直接銷售獸藥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2004年4月9日頒布)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境外企業在中國直接銷售獸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直接銷售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境外企業在中國直接銷售獸藥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10010 行政處罰 對違反《獸藥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0.對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未經批準,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不一致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2004年4月9日頒布)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未經批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產、經營假獸藥處罰;有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撤銷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不一致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10011 行政處罰 對違反《獸藥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1.對未按照規定實施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研制新獸藥不具備規定的條件擅自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實驗室階段前未經批準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2004年4月9日頒布)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臨床試驗單位、生產和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活動,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研制新獸藥不具備規定的條件擅自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實驗室階段前未經批準的,責令其停止實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10012 行政處罰 對違反《獸藥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2.對買賣、出租、出借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獸藥批準證明文件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2004年4月9日頒布)
        第五十八條  買賣、出租、出借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撤銷獸藥批準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買賣、出租、出借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10013 行政處罰 對違反《獸藥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3.對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獸藥批準證明文件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2004年4月9日頒布)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撤銷獸藥批準證明文件,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和進出口活動。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10014 行政處罰 對違反《獸藥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4.對擅自轉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材料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2004年4月9日頒布)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材料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10015 行政處罰 對違反《獸藥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5.對抽查檢驗連續2次不合格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2004年4月9日頒布)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獸藥的產品批準文號或者吊銷進口獸藥注冊證書:
        (一)抽查檢驗連續2次不合格的;
        (二)藥效不確定、不良反應大以及可能對養殖業、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潛在風險的;
        (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獸藥。
        被撤銷產品批準文號或者被吊銷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的獸藥,不得繼續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已經生產、進口的,由所在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監督銷毀,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其中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撤銷獸藥批準證明文件或者責令停止獸藥研究試驗的,由原發證、批準部門決定。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10016 行政處罰 對違反《獸藥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6.對藥效不確定、不良反應大以及可能對養殖業、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潛在風險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2004年4月9日頒布)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獸藥的產品批準文號或者吊銷進口獸藥注冊證書:
        (一)抽查檢驗連續2次不合格的;
        (二)藥效不確定、不良反應大以及可能對養殖業、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潛在風險的;
        (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獸藥。
        被撤銷產品批準文號或者被吊銷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的獸藥,不得繼續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已經生產、進口的,由所在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監督銷毀,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其中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撤銷獸藥批準證明文件或者責令停止獸藥研究試驗的,由原發證、批準部門決定。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10017 行政處罰 對違反《獸藥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7.對使用、生產、經營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獸藥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2004年4月9日頒布)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獸藥的產品批準文號或者吊銷進口獸藥注冊證書:
        (一)抽查檢驗連續2次不合格的;
        (二)藥效不確定、不良反應大以及可能對養殖業、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潛在風險的;
        (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獸藥。
        被撤銷產品批準文號或者被吊銷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的獸藥,不得繼續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已經生產、進口的,由所在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監督銷毀,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其中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撤銷獸藥批準證明文件或者責令停止獸藥研究試驗的,由原發證、批準部門決定。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10018 行政處罰 對違反《獸藥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8.對轉手銷售獸用生物制品或者超出經營范圍經營獸用生物制品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2004年4月9日頒布)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
        【規章】《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2007年3月29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3號)
        第十六條 養殖戶、養殖場、動物診療機構等使用者轉手銷售獸用生物制品的,或者獸藥經營者超出《獸藥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屬于無證經營,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等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20001 行政處罰 對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對假冒、偽造或者買賣許可證明文件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布;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1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9號發布;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務院令第645號發布)
        第三十七條  假冒、偽造或者買賣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收繳或者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假冒、偽造或者買賣許可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20002 行政處罰 對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2.對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布;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1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9號發布;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務院令第645號發布)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未取得證明文件進行生產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20003 行政處罰 對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3.對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經產品質量檢驗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布;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1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9號發布;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務院令第645號發布)
        第四十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一)不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有關標準對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的;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
        (三)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經產品質量檢驗的。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經產品質量檢驗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20004 行政處罰 對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4.對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方式取得許可證明文件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布;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1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9號發布;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務院令第645號發布)
        第三十六條  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方式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由發證機關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申請行政許可。以欺騙方式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20005 行政處罰 對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5.對養殖者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質養殖動物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布;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1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9號發布;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務院令第645號發布)
        第四十七條  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使用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的;(二)使用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三)使用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四)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飼料添加劑,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的;(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質養殖動物,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七)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的。
        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質養殖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其對飼喂了違禁物質的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20006 行政處罰 對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6.對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布;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1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9號發布;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務院令第645號發布)
        第四十六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二)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20007 行政處罰 對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7.對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布;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1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9號發布;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務院令第645號發布)
        第四十六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二)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20008 行政處罰 對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8.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布;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1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9號發布;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務院令第645號發布)
        第四十六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二)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20009 行政處罰 對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9.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不停止銷售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布;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1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9號發布;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務院令第645號發布)
        第二十八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對養殖動物、人體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經營者、使用者,向飼料管理部門報告,主動召回產品,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召回的產品應當在飼料管理部門監督下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生產企業、供貨者和使用者,向飼料管理部門報告,并記錄通知情況。養殖者發現其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貨者,并向飼料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不停止銷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不停止銷售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20010 行政處罰 對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0.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主動召回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布;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1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9號發布;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務院令第645號發布)
        第二十八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對養殖動物、人體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經營者、使用者,向飼料管理部門報告,主動召回產品,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召回的產品應當在飼料管理部門監督下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生產企業、供貨者和使用者,向飼料管理部門報告,并記錄通知情況。養殖者發現其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貨者,并向飼料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主動召回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召回,并監督生產企業對召回的產品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應召回的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對召回的產品不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代為銷毀,所需費用由生產企業承擔。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主動召回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20011 行政處罰 對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1.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布;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1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9號發布;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務院令第645號發布)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20012 行政處罰 對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2.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布;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1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9號發布;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務院令第645號發布)
        第四十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一)不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有關標準對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的;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
        (三)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經產品質量檢驗的。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20013 行政處罰 對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3.對不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有關標準對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布;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1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9號發布;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務院令第645號發布)
        第四十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一)不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有關標準對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的;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
        (三)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經產品質量檢驗的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20014 行政處罰 對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4.對生產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布;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1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9號發布;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務院令第645號發布)
        第三十九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生產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20015 行政處罰 對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5.對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布;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1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9號發布;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務院令第645號發布)
        第三十九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的;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20016 行政處罰 對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6.對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布;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1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9號發布;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務院令第645號發布)
        第三十九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20017 行政處罰 對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7.對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而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布;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1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9號發布;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務院令第645號發布)           
        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而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限期補辦產品批準文號,并處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20018 行政處罰 對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8.對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不再具備《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而繼續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布;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11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9號發布;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務院令第645號發布)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不再具備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而繼續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20019 行政處罰 對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9.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布;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11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9號發布;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務院令第645號發布)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可以處違法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30001 行政處罰 對違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對生鮮乳收購者在生鮮乳收購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9日國務院令536號公布并施行)
        第五十四條  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在生鮮乳收購、乳制品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乳品,以及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30002 行政處罰 對違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2.對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乳品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9日國務院令536號公布并施行)
        第五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乳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中,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30003 行政處罰 對違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3.對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在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未報告、處置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9日國務院令536號公布并施行)
        第五十九條  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在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未報告的,由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30004 行政處罰 對違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4.對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9日國務院令536號公布并施行)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收購的生鮮乳和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有許可證照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一)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的;
        (二)生鮮乳收購站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從事生鮮乳收購的;
        (三)生鮮乳收購站收購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收購的生鮮乳的。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30005 行政處罰 對違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5.對生鮮乳收購站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從事生鮮乳收購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國務院令第536號)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收購的生鮮乳和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有許可證照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一)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的;
        (二)生鮮乳收購站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從事生鮮乳收購的;
        (三)生鮮乳收購站收購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收購的生鮮乳的。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30006 行政處罰 對違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6.對生鮮乳收購站收購《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收購的生鮮乳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國務院令第536號)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收購的生鮮乳和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有許可證照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一)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的;
        (二)生鮮乳收購站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從事生鮮乳收購的;
        (三)生鮮乳收購站收購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收購的生鮮乳的。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上報及其他機構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40001 行政處罰 對違反《畜牧法》行為的處罰 1.對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畜禽等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05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的,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或者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對發現的此類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40002 行政處罰 對違反《畜牧法》行為的處罰 2.對疫病檢測不合格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05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對發現的此類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40003 行政處罰 對違反《畜牧法》行為的處罰 3.對銷售、推廣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05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銷售、推廣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對發現的此類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40004 行政處罰 對違反《畜牧法》行為的處罰 4.對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的生產經營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05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條  銷售種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對發現的此類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240005 行政處罰 對違反《畜牧法》行為的處罰 5.對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有關證明材料和銷售、收購沒有標識的畜禽的,或者重復使用畜禽標識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05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和銷售、收購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的,或者重復使用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收下罰款。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對發現的此類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CF00300000 行政處罰 對未經定點非法從事畜禽屠宰活動行為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2009年11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非法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屠宰的畜禽、畜禽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法從事畜類屠宰活動的單位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法從事禽類屠宰活動的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對發現的此類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QZ00070000 行政強制 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生鮮乳及有關場所和物品采取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規】《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9日國務院令536號公布并施行)
        第四十七條 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依據各自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下列職權:
        (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檢驗報告等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以及違法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
        (五)查封涉嫌違法從事乳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催告責任: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辯、申訴的權利。
        2.決定責任: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決定的,行政機關做出對違法從事捕撈活動的物品暫扣的行政強制決定,行政強制以書面形式做出,送達當事人,告知救濟途徑。在行政強制執行期間,當事人自覺履行決定的,撤銷行政強制。
        3.執行責任: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向當事人出具法律文書,告知行政強制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對采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使用蓋有本部門公章的封條就地或者異地封存。對查封、扣押物品應當開列物品清單,由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字或者加蓋公章。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
        4.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QZ00080000 行政強制 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生鮮乳采取銷毀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 【行政法規】《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9日國務院令536號公布并施行)
        第二十四條 禁止收購下列生鮮乳:
        (一)經檢測不符合健康標準或者未經檢疫合格的奶畜產的;
        (二)奶畜產犢7日內的初乳,但以初乳為原料從事乳制品生產的除外;
        (三)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的奶畜產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
        對前款規定的生鮮乳,經檢測無誤后,應當予以銷毀或者采取其他無害化處理措施。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催告責任: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辯、申訴的權利。
        2.決定責任: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決定的,行政機關做出對違法從事捕撈活動的物品暫扣的行政強制決定,行政強制以書面形式做出,送達當事人,告知救濟途徑。在行政強制執行期間,當事人自覺履行決定的,撤銷行政強制。
        3.執行責任: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向當事人出具法律文書,告知行政強制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對采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使用蓋有本部門公章的封條就地或者異地封存。對查封、扣押物品應當開列物品清單,由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字或者加蓋公章。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
        4.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QZ00090000 行政強制 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是假、劣獸藥的,應當采取查封、扣押 【行政法規】《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2004年4月9日頒布)
        第四十六條  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是假、劣獸藥的,應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需要暫停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作出決定。
        未經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轉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材料。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催告責任: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辯、申訴的權利。
        2.決定責任: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決定的,行政機關做出對違法從事捕撈活動的物品暫扣的行政強制決定,行政強制以書面形式做出,送達當事人,告知救濟途徑。在行政強制執行期間,當事人自覺履行決定的,撤銷行政強制。
        3.執行責任: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向當事人出具法律文書,告知行政強制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對采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使用蓋有本部門公章的封條就地或者異地封存。對查封、扣押物品應當開列物品清單,由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字或者加蓋公章。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
        4.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QZ00100000 行政強制 對有證據證明用于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的原料、工具設施、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采取查封、扣押 【行政法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和其他相關資料;
        (三)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用于違法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工具、設施,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
        (四)查封違法生產、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場所。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催告責任: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辯、申訴的權利。
        2.決定責任: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決定的,行政機關做出對違法從事捕撈活動的物品暫扣的行政強制決定,行政強制以書面形式做出,送達當事人,告知救濟途徑。在行政強制執行期間,當事人自覺履行決定的,撤銷行政強制。
        3.執行責任: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向當事人出具法律文書,告知行政強制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對采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使用蓋有本部門公章的封條就地或者異地封存。對查封、扣押物品應當開列物品清單,由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字或者加蓋公章。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
        4.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NWJC00090000 行政檢查 種畜禽違法案件檢查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05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的,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松山新區農業經濟發展局 1.檢查責任: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對轄區內所有種畜禽生產經營性企業及個人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檢查時應主動出示相關證件、文件。
        2.督促整改責任:對有關違法行為,要求限期改進。
        3.處置責任: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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