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局委、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錦州市民政局 錦州市教育局
錦州市財政局 錦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錦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錦州市農業農村局
錦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錦州市應急局
錦州市數據局 錦州市醫保局
錦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5年3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社會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續深化社會救助制度改革,服務遼寧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和建設現代化錦州大局,根據省民政廳等單位《關于印發<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遼民發〔2024〕47號)和《中共錦州市委辦公室 錦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貫徹落實<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若干措施》(錦委辦發〔2021〕38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工作,切實織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網,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遼寧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加強全省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健全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做好常態化救助幫扶,實現救助資源統籌銜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難群眾,切實兜住兜準兜好基本民生底線。
二、主要任務
(一)全面做好低收入人口精準認定工作
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以下簡稱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以及其他困難人員。
具體認定中: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按照《錦州市民政局關于修訂<錦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對象認定實施細則>的決定》(錦民規〔2021〕1號)、《關于調整錦州市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邊緣家庭收入評估計算表的通知》(錦民發〔2023〕78號)規定的標準認定;特困人員,按照《錦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錦政發〔2017〕59號)、《轉發省民政廳關于貫徹落實<特困人員認定辦法>進一步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通知》規定的標準認定;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按照《中共遼寧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遼寧省健全完善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遼委農領發〔2021〕1號)規定的標準認定;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按照《關于印發<錦州市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實施細則>的通知》(錦民規〔2024〕1號)規定的標準認定;其他困難人員由縣區政府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確定。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統籌本轄區內低收入人口認定、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工作,并加強規范管理和相關服務。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數據、醫療保障、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低收入人口認定及救助幫扶相關工作。鄉鎮(街道)按規定做好相關工作。村(居)委會做好協助配合工作。(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直社會救助相關部門。以下均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二)切實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1.深化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建設
(1)健全共享機制。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以遼寧省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為基礎,加強與一體化數據資源管理系統的對接和數據共享工作,實現城鄉統籌、分層分級、上下聯動、部門協同、動態管理的目標,對低收入人口開展常態化監測預警。
(2)拓展功能應用。要加強該平臺與防止返貧致貧促鄉村振興大數據信息系統、其他部門低收入人口信息系統的互通聯動為相關部門和單位分層分類開展救助幫扶提供信息查詢、需求推送等服務支持。
(3)反饋救助信息。各相關部門要及時將救助幫扶信息反饋至遼寧省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形成“一戶(人)一條救助鏈”,避免救助遺漏或重復救助。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數據局,市直社會救助相關部門)
2.完善低收入人口數據庫
(1)堅持應入盡入。各縣(市、區)民政部門以縣區為單位,按照應入盡入的原則,通過申請人自主申報、入戶走訪、數據比對等方式,采集轄區內低收入人口相關數據信息,逐級上傳至遼寧省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形成低收入人口數據庫。做到分層管理、定期更新、動態調整。
(2)擴大數據規模。在被認定的低收入人口相關信息全量納入數據庫的基礎上,民政部門應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對象,以及退出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不滿兩年的對象等信息及時納入數據庫,其他部門要將本部門掌握的其他困難人員等信息及時納入數據庫。
(3)確保數據質量。各縣(市、區)各相關部門要落實屬地屬事責任,切實提高源頭數據采集、核查、錄入的準確性確保信息完整、真實可靠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數據局,市直社會救助相關部門)
3.加強動態監測和分類處置
(1)推進線上數據比對。各級民政部門要依托遼寧省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將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數據與教育、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醫療保障、工會、殘聯以及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單位)掌握的低收入人口、社會救助相關數據進行交叉比對,動態監測低收入人口就業狀況、家庭支出、困難情形等變化情況,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交叉比對工作。
(2)組織線下走訪核查。縣(市、區)民政部門可會同農業農村等部門,依托基層力量,組織動員鄉鎮(街道)干部、村(社區)組織工作人員、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網格員、社會力量等經常性走訪困難群眾,發現家庭狀況發生變化的,及時報告并將變化情況錄入低收入人口數據庫。積極推行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委托社會力量開展困難群眾家庭狀況隨訪、協助申請等工作。
(3)突出動態監測重點。對已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相關社會救助政策是否落實到位、是否還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難:對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其他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其家庭狀況變化情況,發現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告知相關救助政策,按規定及時啟動救助程序。
(4)分類處置預警信息。縣(市、區)民政部門要依托基層力量及時對遼寧省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推送的預警信息進行核實,根據低收入人口實際情形,依據社會救助政策規定、職責分工,做好預警信息推送和分類處置。發現社會救助政策落實不到位的,要盡快按規定落實救助政策;發現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條件的,及時核查有關情況并對符合終止條件的,按規定終止救助。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直社會救助相關部門)
(三)扎實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
1.夯實基本生活救助。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給予相應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基本生活救助。對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可單獨納入低保范圍。對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范圍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給予相應的基本生活救助。(牽頭責任單位:市民政局)
2.完善專項社會救助。
(1)醫療救助(含疾病應急救助)。對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過渡期內,低保對象由全額資助適時調整為定額資助,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按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個人繳費的60%給予定額資助。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符合條件的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按規定給予相應醫療救助。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等低收入人口發生符合疾病應急救助條件的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牽頭責任單位: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
(2)教育救助。對符合相關學生資助條件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等家庭經濟困難在園幼兒、在校學生,按規定采取發放助學金、生活補助、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助學貸款以及減免相關費用等方式,給予教育救助。其中,學前教育階段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幼兒按規定提供入園資助;義務教育階段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規定發放生活補助;普通高中及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規定免除學(雜)費、發放國家助學金;高等教育階段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規定發放國家助學金、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助學貸款等。(牽頭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3)住房救助。對符合城市住房保障條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結合當地公租房實物房源數量情況,采取配租公租房或發放租賃補貼方式給予住房救助。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農村易返貧致貧戶、未享受過農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解決住房安全問題的其他脫貧戶等農村危房改造對象,按規定的分級分類標準發放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牽頭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4)就業救助。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按規定落實貸款貼息稅費減免、培訓補貼、社保補貼等政策,通過組織參加職業培訓,推薦企業吸納、幫助靈活就業、扶持自主創業、公益性崗位安置等方式,促進其盡快實現就業。對在畢業學年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零就業家庭、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補貼。(牽頭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5)受災人員救助。在災害應急救助期間,對需緊急轉移安置或緊急生活救助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等受災人員,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政策給予相應救助。對當年因自然災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在冬春期間按規定給予冬春生活困難救助。(牽頭責任單位:市應急局)
3.加強急難社會救助。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人員,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在急難發生地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或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對情況緊急的,按規定可實行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發揮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通過“一事一議”方式,及時化解困難群眾急難愁盼問題。(牽頭責任單位:市民政局)
4.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等方式,重點圍繞低收入人口中特殊困難人員基本服務需求針對性地提供照護類、生活類、關愛類等服務救助有效改善其基本生活狀況,推動形成“物質+服務”的救助方式。開展服務類社會救助試點,以統籌救助資源、增強服務供給、精準對接需求、提升兜底能力為重點,積極探索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的有效路徑和政策措施。對有意愿接受集中照護的特困人員和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按規定提供集中供養及照護服務。(牽頭責任單位:市民政局)
5.做好其他救助幫扶。對符合條件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可根據當地救助政策給予取暖補貼、殯葬費用減免等救助幫扶。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人口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困難重度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等幫扶措施延伸至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牽頭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殘聯)
6.鼓勵開展慈善幫扶。積極促進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支持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款物、開展慈善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幫扶活動。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與慈善組織合作,通過設立專項基金、冠名基金、慈善信托等形式、對特定低收入人口實施定向救助幫扶。建立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有效銜接機制,在政策、對象、信息、資源等方面進行救助需求與慈善供給的匹配對接,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樣化救助幫扶。(牽頭責任單位:市民政局)
7.做好開發式幫扶救助。對農村有勞動能力、有發展產業或務工就業意愿的低收入人口,落實開發式幫扶救助政策。通過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等方式,幫助發展庭院種養、手工、休閑旅游等增收項目;通過就業獎勵、交通補助,實施“雨露計劃+”和鄉村工匠培育工程等方式做好就業服務,增加務工收入;通過以工代賑、幫扶車間、鄉村公益崗位安置弱(半)勞力“家門口就業”。(牽頭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
三、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我市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和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協調推進相關工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落實部門責任。民政部門要統籌低收入人口認定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主動作為、密切協作,共同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農業農村(鄉村振興)部門負責做好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相關工作。各縣(市區)各相關部門要在專項救助政策措施基礎上,結合地方實際和部門職能,研究制定低收入人口具體認定辦法、程序和救助幫扶標準措施等。
(三)強化監督檢查。要加強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監管,對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資金等問題及時糾正,加大對騙取社會救助行為的查處力度,確保救助資金真正用到困難群眾身上。建立容錯糾錯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于問責,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
(四)積極宣傳引導。讓困難群眾廣泛知曉社會救助政策合理引導群眾預期。暢通社會救助服務熱線,推進社會救助領域政務公開。扎實做好相關風險防范、應對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