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積極推進城市排水管網雨污分流制,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保證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
4.農發(海洋漁業)部門主要職責
(14)積極引導水產養殖戶采取生態、環保養殖方式,嚴格控制水產養殖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
5.動監部門主要職責
(15)嚴格禁止在畜禽養殖禁養區規模化養殖畜禽,全面推行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制度,防治畜禽養殖污染。
6.農發(農業)部門主要職責
(16)全面推進、拓展測土配方施肥范圍,引導農戶科學施肥,提高農作物肥料利用效率。強化農藝服務,積極推廣農作物病蟲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綠色防治手段,提高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率。
(三)加強河流水域岸線管理保護
1.農發(水務)部門主要職責
(17)編制重點河流水域岸線開發利用規劃,提出河流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嚴格水域岸線等水生態空間管控,落實規劃岸線分區管理要求,強化岸線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
(18)嚴格執行河流采砂規劃、計劃和許可制度,有效強化河流采砂管理和砂場采后治理。
2.國土資源部門主要職責
(19)盡快完成國有河流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保護范圍劃定,依法依規逐步確定河流管理范圍的土地使用權屬。
(20)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積極保護河流生態空間,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水域。
(21)禁止圍河流造田,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圍河流造田項目,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給予登記地籍,并限期恢復。
3.防汛抗旱指揮部主要職責
(22)按照河流主管機關提出的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
4.農發(林業)部門主要職責
(23)按照防汛抗旱指揮部意見,及時辦理河流阻水林砍伐手續。
(24)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在河流管理范圍內核發林權證。
5.公安部門主要職責
(25)嚴禁以各種名義侵占河流、圍墾河流、非法采砂,對岸線亂占濫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問題開展清理整治。
(四)加強水環境治理
1.環保部門主要職責
(26)強化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結合水功能區確定各類水體的水質保護目標。
(27)加強河流水環境綜合整治,推進水環境治理網格化和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水環境風險評估排查、預警預報與響應機制。
(28)深入推進水源保護區綜合治理行動,開展飲用水水源規范化建設,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切實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29)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實施水源地隔離、綜合整治、生態修復三大工程,完成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勘界立標工程,開展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強化環境保護。
2.城建部門主要職責
(30)對城市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對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的治理力度。
(31)結合城區總體規劃,因地制宜建設親水生態岸線,實現河流環境整潔優美、水清岸綠。
(32)以街道(辦事處)為單元,實行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河流清淤疏浚,綜合整治農村水環境,推進美麗鄉村建設。
3.經發部門主要職責
(33)協調推進重大河流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開展重大項目的綜合協調工作。
(五)加強水生態修復
1.農發(水務)部門主要職責
(34)推進河流生態修復和保護,禁止侵占自然河流及河流內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開展河流健康評估。
(35)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完善水量調度方案,加強河流水庫水量聯合調度管理。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
(36)在規劃的基礎上穩步實施退田還河還濕,恢復河流水系的自然連通。
(37)強化山水林田系統治理,加大河流源頭區、水源涵養區、生態敏感區保護力度。加強水土流失預防監督和綜合整治,建設生態清潔型小流域,維護河流生態環境。
2.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38)采用河流治理、污染防治、生態恢復、能力建設等綜合保護措施,全面整治凌河保護區,恢復穩定的水生生物鏈,生態廊道全線貫通,生態帶格局基本形成。
一是編制小凌河松山新區段治理規劃;二是完善小凌河保護區基層管理體系;三是制定小凌河保護區污染防治方案,監督管理凌河保護區內污染物排放,審定水域納污能力;四是清查河流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林地和已經滅失的耕地和林地,協調相關部門盡可能把河流內土地變為河灘地;五是打擊凌河保護區內的各類違法行為。
3.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39)積極推進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協調落實補償資金。
(六)加強執法監管
1.農發(水務)部門主要職責
(40)建立河流日常監管巡查制度,落實河流管理保護執法監管責任主體和人員,實行河流動態監管。
(41)建立健全法規制度,加大河流管理保護監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
2.環保部門主要職責
(42)依法查處水污染案件。
3.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43)落實河流管理保護、執法監管責任單位、人員、設備及運行經費。
4.公安部門主要職責
(44)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大河流違法案件查處力度。
(45)嚴厲打擊涉河流違法行為,堅決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設障、捕撈、養殖、采砂、采礦、圍墾、侵占水域岸線等活動。
(七)加強考核管理
(46)按照責、權、利統一的原則,由各相關部門按照上述職責提出本部門河長制工作考核指標并按考核辦法組織考核工作。
(47)由區級河長制辦公室統籌擬訂《考核辦法》及各部門考核賦分比例,經河長會議審定后執行。
(48)由區級河長制辦公室審核匯總各部門考核結果,報告同級黨委、政府、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通告給下級黨委、政府及河長制辦公室。
六、工作步驟
為確保全區推進河長制工作目標全面按期實現,計劃通過下列步驟予以落實。
(一)確立領導及組織機構
1.落實總河長及河長。區、街道(辦事處)、村三級總河長、副總河長(街道、村級可以不設副總河長)應在2017年4月底前落實到位,2017年6月前所有河長名單落實到位。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人員確定后應立即組織開展相關工作。2017年12月底前,由區級河長辦公室公布街道(辦事處)、村總河長和河長人員名單。
2.建立河長會議制度。2017年開始,區、街道(辦事處)兩級每年至少應分別召開一次總河長會議,召開一次河長制辦公室會議,專題研究、組織、推進、落實河長制工作,安排部署河流保護管理工作。河長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由河長適時組織召開。
3.組建河長制辦公室。區、街道(辦事處)應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河長制辦公室的組建工作,并及時將主要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等信息逐級報送上級河長制辦公室。河長制辦公室組建前應抽調得力人員,組成臨時機構專項開展河長制工作。
4.成立部門專管組織。農發、環保、國土資源、城建等河流管理保護任務較重的部門應抽調人員,成立組織專門負責河流管理保護和河長制相關工作,其他部門也要指定具體處室負責此項工作。
(二)編制工作方案
在2017年5月底前完成區級《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編制工作。
(三)制定考核辦法及工作制度
根據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及各相關部門意見統籌制定考核辦法及有關規章制度。
1.考核辦法。考核辦法由河長制辦公室統一組織編制;考核工作由河長(或委托同級河長制辦公室)組織,各相關部門分別實施。河長制辦公室應對各相關部門考核工作實施監督。
2.工作制度。河長制工作制度由河長制辦公室組織編制,主要包括河長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及報送制度、監督考核制度和工作督察制度等。
(四)編制實施方案
由區級河長制辦公室牽頭,根據本行政區域《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和各相關部門意見及《考核辦法》等統籌編制本級《河長制實施方案》。《河長制實施方案》應在2018年3月底前編制完成。
(五)制定“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護方案
區、街道(辦事處)分級制定“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護方案。區級負責制定主要中型河流的“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護方案,其他村內河流由街道(辦事處)制定。“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護方案應結合具體實際統籌考慮中辦、國辦《意見》和省、市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確定的主要任務和各相關部門的具體工作要求,明確具體治理及管理保護目標和措施。
區級負責制定“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護方案的河流名錄在2017年下半年公布。此后,街道(辦事處)應確定發布本級負責制定“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護方案的河流名錄。區、街道(辦事處)兩級同步編制“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護方案,方案應在2018年3月底前編制完成。
(六)建立管理平臺
各單位、各相關部門要統一建立河長制工作管理平臺,并實施信息共享。應將河長信息、實施方案、考核制度及標準、考核結果、責任追究及其他重要事件等情況納入管理平臺實施管理。要做好河長制工作有關會議及其他文字材料、圖片及影像資料等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七)實施監督考核
1.推進階段監督考核。2018年6月底前,由河長制辦公室根據本工作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時間節點對同級政府職能部門及下級河長制辦公室相關工作進行考核。
2.實施階段監督考核。從2018年下半年開始,按照相關要求和考核辦法開展實施階段考核。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面推行河長制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是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是完善河流管理體系、維護河流健康生命的有效措施。要進一步加強河流管理保護工作,落實屬地化責任,健全長效機制。地方黨委、政府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站在講政治的角度、全局的高度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卡住時間節點,狠抓工作落實。
(二)統籌落實資金。河流保護管理工作是一項涉及多部門的系統工程,治理及管理保護工作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各單位、各部門應根據各自的目標任務將河流治理及管理保護和推進河長制工作所需經費優先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此項工作由財政局負責監督協調。同時,要進一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效拓寬投資渠道、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河流治理及管理保護工作。
(三)密切協同配合。各有關部門必須按照方案確定的工作任務結合部門實際主動擔當、盡職盡責,任何部門都不能在河流治理及管理保護工作中缺位。各部門之間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決不能推諉扯皮、敷衍塞責、輕視怠慢。
(四)強化考核問責。各單位、各部門要認真研究制定河長制考核辦法和責任追究制度,根據不同河流存在的主要問題,實行差異化的績效評價考核,要嚴肅開展上級黨委、政府對下級黨委、政府,上級河長對下級河長,各級政府對其相關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對下級主管部門等考核評價工作,考核結果要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要將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參考,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和治理及管理保護不利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五)加強執法監督。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聯合執法機制,農發、環保和公安多管齊下,加大巡查、檢查、抽查、督查力度,嚴厲打擊超標排污、污染水域、亂采盜挖、侵占河流、亂占亂建、亂圍亂堵、亂排亂倒、非法養殖、非法捕撈等違法違規行為。同時,要進一步做好宣傳輿論引導,提高全社會對河流管理保護工作的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并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