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錦州市松山新區家佳美家居銷售中心。注冊號:92210700MAOUUCU36M。經營場所:錦州市太和區中央南街寶地鉑宮27A-22號綜合館F4樓D8091。經營范圍:家具、燈具、裝飾材料、陶瓷制品、床上用品、工藝品批發,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組成形式:個人經營。
2019年7月9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在收到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檢驗報告后,對當事人立即進行了現場調查,在現場檢查中,發現該戶經營場所里已經不再經銷該種兒童座椅。
當事人能提供進貨廠家的相關手續及進貨證明,且是初次違法行為。上訴事實當事人承認,并有相關證據在卷佐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經由案審會決定,對該戶進行處罰如下:
一、 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二、 處以經濟處罰
根據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將通過遼寧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本部門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進行公示。
(公章)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