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王XX經營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索取化妝品的海關檢驗檢疫證明的處罰公示
當事人:王XX(錦州市松山新區XX美妝店經營者),經營住址錦州市太和區科技路X號室內步行街X層X號。
2021年2月26日,接到投訴人投訴,稱2020年12月21日,通過錦州市松山新區XX美妝店的微信賬號,消費880元購買了一瓶“XX玫瑰香水”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021年3月1日,我們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經營者不在現場,店長任X在現場,商家現場提供了供貨方營業執照、進貨單據,不能提供該香水的海關檢驗檢疫證明。通過該店提供的進貨單據,該店在2020年12月30日,從深圳XX貿易有限公司購進1瓶“XX玫瑰香水”。
案件性質:當事人經營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參照《遼寧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八條、第九條;參照《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建議對王XX處罰如下:罰款2000元。
根據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將通過遼寧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本部門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進行公示。
錦州松山新區(錦州高新技術產
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