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松山新區2020年全國“兩會”期間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巡查工作實施方案》,綜合考慮產品社會關注度、消費者投訴率和有關監責等情況,擬對松山新區轄區內所有加油站油品質量進行抽查,特制定了《關于對松山新區轄區內加油站油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實施方案》如下:
一、 組織領導:
成立以松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陸浩然為組長、山副局長孔祥江為副組長、企業信用監管科科長和各基層監督所所長為成員的領導小組。負責方案制定、抽檢委托、進度跟蹤,并及時做好信息公示。
二、 時間安排:
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31日結束。
三、 抽檢重點:
以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各加油站為重點對象,突出民營加油站點抽查檢驗,對轄區內經營的92#、95#、98#汽油,0#、-10#、-35#柴油全覆蓋進行抽查檢驗,提別是對群眾反映突出、舉報頻次較多的進行有針對性的側重抽查檢驗。同時對油站的生產安全、經營的食品安全一并檢查。
四、 抽檢辦法:
擬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油品質量進行抽檢工作,各有關科所搞好配合,加強對承檢機構抽樣過程進行監督,確保抽樣程序合法規范,記錄信息全面詳實準確。
五、 核查處置:
對抽檢任務中不合格油品要依據《產品質量法》對其進行核查處置,并按要求完成信息公開,核查處置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
六、 有關要求:
1、結合“兩會”安保工作,加強我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確保不發生責任事故。
2、加強廉潔自律,不得借抽檢工作向被檢單位吃拿卡要,借機斂財。
3、對抽檢質量不合格的經營單位要依程序接納復議復檢,該立案的立案,該處罰的處罰。
附件:松山新區轄區內加油站油品質量抽查檢驗計劃表
遼寧省2020年柴油、車用乙醇汽油產品質量
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1 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遼寧省柴油、車用乙醇汽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針對特殊情況的專項抽查、遼寧省內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地方監督抽查可參照執行。抽查范圍為遼寧省內車用柴油、車用乙醇汽油銷售單位。本實施細則內容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及異議處理及附則。
2 產品分類
2.1 產品分類見表1及表2。
表1 柴油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 一級分類 二級分類 三級分類
分類代碼 6 606 ——
分類名稱 機械及安防 車輛相關產品 ——
表2 車用乙醇汽油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 一級分類 二級分類 三級分類
分類代碼 6 606 606.7
分類名稱 機械及安防 車輛相關產品 車用乙醇汽油
2.2 產品種類
車用柴油按凝點分為5號、0號、-10號、-20號、-35號、-50號六個牌號,車用乙醇汽油按研究法辛烷值分為89號、92號、95號、98號四個牌號;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中規定的特殊牌號。依照相關產品標準實施工作要求,本次抽查車用柴油產品為國Ⅵ階段,車用乙醇汽油產品為國ⅥA、國ⅥB階段。
2.3 術語和定義
本細則中所使用的術語和定義同相關引用標準。
3 企業規模劃分
根據國家統計局印發的相關管理辦法,確定企業規模。
4 檢驗依據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GB 19147 車用柴油
GB 18351 車用乙醇汽油(E10)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5 抽樣
5.1 抽樣型號或規格
抽取樣品應為同一型號規格、同一批次的產品,優先抽取企業的主導產品。
5.2 抽樣基數及數量
在市場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它形式表明合格(合格證、合格報告、企業相關人員確認等方式均可)的產品。所抽取產品的保質期(未注明保質期的按尚在保質期內處理)應能確保整個監督抽查(包含異議處理)工作的完成。
在市場待銷產品的成品罐取樣時,取樣方法執行GB/T 4756,取6L為樣本,其中檢驗樣品4L,備用樣品2L,盛裝在合適的容器中。抽樣所用的容器必須完整、清潔、不漏、經檢查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在加油站抽樣時,直接從加油槍口取樣,抽取樣品數量和容器要求與成品罐抽樣時相同。
5.3 樣品處置
5.3.1 對抽取的樣品,在封條上分別注明“檢驗樣品”與“備用樣品”,當場對樣品的瓶口或桶口密封,為保證樣品的真實性,要有相應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證封條在運輸過程中不會破損。封條上至少要有產品名稱和牌號、抽樣日期、抽樣人簽字、被抽查企業代表簽字及抽樣單位公章等相關信息。
5.3.2 抽取的樣品應按運輸條件包裝好,由抽樣人員通過合適的途徑運送至樣品檢驗機構。采用郵寄方式運送的樣品,抽樣人員應對樣品做好防破損包裝,交由有資質的公司運送。運輸時嚴防雨淋、日曬、受潮。裝卸時輕搬輕放,嚴禁擲拋。
5.3.3 備用樣品及檢驗結束后的樣品應該貯存在陰涼、干燥、避免陽光直射的安全處。應保證備用樣品在整個保存期間簽封完整無損。
5.4 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銷售的車用柴油或車用乙醇汽油產品的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企業上一年度未銷售,則記錄本年度實際產品的銷售總額,并加以注明。
5.5 其他要求
可對抽樣的關鍵過程留下影像資料。在進入企業、取樣、雙方簽字確認等環節時,影像資料要能清晰記錄企業名稱、營業執照名稱、被抽樣的產品、成品罐、抽樣狀態、抽樣人員和企業陪同人員等。
5.6 樣品獲取方式
監督抽查所需的樣品要在受檢單位以購買方式獲取。
6 檢驗要求
6.1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6.1.1 車用柴油產品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見表3。
表3 車用柴油產品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標準 檢測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類
A類 B類
1 硫含量 GB 19147-2016 SH/T 0689 ●
2 酸度 GB/T 258 ●
3 10%蒸余物殘炭 GB/T 17144 ●
4 灰分 GB/T 508 ●
5 銅片腐蝕 GB/T 5096 ●
6 水含量 GB/T 260 ●
7 多環芳烴含量 SH/T 0806 ●
8 總污染物含量 GB/T 33400 ●
9 運動黏度(20℃) GB/T 265 ●
10 凝點 GB/T 510 ●
11 冷濾點 NB/SH/T 0248 ●
12 閃點(閉口) GB/T 261 ●
13 十六烷值 GB/T 386 ●
14 十六烷指數 SH/T 0694 ●
15 餾程 GB/T 6536 ●
16 密度(20℃) GB/T 1884
GB/T 1885 ●
注1:A類項目為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B類項目為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標。
注2:表3所列檢驗項目是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的,重點涉及健康、安全、節能、環保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重要項目。
6.1.2 車用乙醇汽油產品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見表4。
表4 車用乙醇汽油產品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標準 檢測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類
A類 B類
1 研究法辛烷值(RON) GB 18351-2017 GB/T 5487 ●
2 抗爆指數(RON+MON)/2 GB/T 503
GB/T 5487 ●
3 鉛含量 GB/T 8020 ●
4 餾程 GB/T 6536 ●
5 膠質含量 GB/T 8019 ●
6 硫含量 SH/T 0689 ●
7 硫醇(博士試驗) NB/SH/T 0174 ●
8 銅片腐蝕 GB/T 5096 ●
9 水溶性酸或堿 GB/T 259 ●
10 機械雜質 GB/T 511 ●
11 水分 SH/T 0246 ●
12 苯含量 SH/T 0693 ●
13 芳烴含量 GB/T 30519 ●
14 烯烴含量 GB/T 30519 ●
15 乙醇含量 NB/SH/T 0663 ●
16 其他有機含氧化合物含量 NB/SH/T 0663 ●
17 錳含量 NB/SH/T 0711 ●
18 鐵含量 SH/T 0712 ●
19 密度(20℃) GB/T 1884 ●
注1:A類項目為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B類項目為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標。
注2:表3所列檢驗項目是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的,重點涉及健康、安全、節能、環保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重要項目。
6.2 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規范中的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規范中的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檢驗過程中遇到有樣品失效或者其它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時,必須如實記錄即時情況,并有充分的證實材料。
當一個檢驗項目有多個檢測方法時,出現可疑結果或不合格結果(即在有異議)時,應以產品標準中規定方法的測定結果為準。
7 判定原則
原則: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結論用語:
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符合**標準要求,依據《遼寧省2020年柴油、車用乙醇汽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合格。
經抽樣檢驗,**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依據《遼寧省2020年柴油、車用乙醇汽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
8 異議處理
對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進行異議處理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8.1 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
8.2 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按原監督抽查方案對留存的樣品或抽取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復檢項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進行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