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告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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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松山新區管委會三樓
作出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審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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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發文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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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關于錦州億隆國際廣場建設項目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的函 |
錦松環驗書[2016]3號 |
2016-03-11 |
關于錦州億隆國際廣場建設項目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的函
松山新區環保局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