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街道辦事處、區有關部門:
經高新區管委會同意,現將《高新區采礦權“凈礦”出讓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錦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錦州松山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5月28日
(此文件公開發布)
高新區采礦權“凈礦”出讓工作實施方案
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1號)、《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7號)和《遼寧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砂石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2022〕73號)有關要求,為全面推進我區砂石土類礦產“凈采礦權”(以下簡稱“凈礦”)出讓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礦業權出讓制度、推進礦產資源權益金改革制度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動砂石資源集約化、規模化、科學化有序綠色開發,構建區域供需平衡的砂石產業體系,為高速公路建設等重點項目和全區經濟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工作目標
構建管委會負責、部門協同、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礦業權管理工作機制,依法依規組織完成擬出讓采礦權“凈礦”前期地質勘查工作,協調土地、林地及地面附著物的征(租)用、補償事宜,解決用地、用林(草)指標。完成相關方案、報告編制審查等前期工作后,依法依規組織出讓,使競得人競得采礦權后可依法辦理采礦許可登記手續。
三、“凈礦”定義、條件及出讓方式
(一)“凈礦”定義
“凈礦”是指采礦權出讓前期的相關工作處理到位,使競得人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著物等權益制約,且按規定能夠及時辦理采礦許可申請登記手續的擬出讓采礦權。
(二)“凈礦”具體條件
應列入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并具備以下條件:
1. 有關部門及所在地街道確定擬“凈礦”出讓范圍界線。
2. 土地、林(草)地權屬調查清晰,無權益糾紛,涉及用地、用林(草)、環保、安全、水保等涉礦審批事項,主管部門應出具符合使用政策意見。
3. 協調做好擬出讓采礦權范圍或影響范圍內的土地及附著物相關補償事宜,并與土地權益人簽訂相關協議。
4. 完成擬出讓采礦權前期地質勘查和各項報告、方案編制以及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等工作。
(三)“凈礦”出讓方式
普通建筑用砂石采礦權由縣級出讓、登記權限。管委會組織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競爭出讓砂石采礦權。
四、組織機構
成立高新區采礦權“凈礦”出讓工作領導小組,由管委會主任任組長,分管副主任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自然資源局松山分局,負責統籌謀劃全縣采礦權“凈礦”出讓工作,協調推進“凈礦”出讓前期與用地、用林(草)、環保、水保、安全等涉礦審批事項的銜接,以便采礦權出讓后,競得人不受土地、林(草)地及地面附著物等權益制約,正常開展開采工作。
五、職責分工
區科技創新與發展改革局負責核查擬出讓采礦權是否符合已設輸油氣管道、輸變電線路等設施安全保護要求工作,審查礦產資源類開發利用項目是否符合相關產業政策等工作。
區宣傳政法群團工作部負責對擬設采礦權的出讓文件和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查等相關工作。
區財政金融局負責擬出讓采礦權出讓前期相關工作資金投入和撥付工作。
自然資源局松山分局負責依據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條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限制勘查開采區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各項報告、方案評審、公示及備案工作;負責編報擬出讓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擬定“凈礦”出讓方案報縣政府批復實施工作;負責核實擬出讓采礦權涉地、林(草)等級是否涉及自然保護地等事項工作;負責采礦權出讓后辦理占用地、用林(草)等涉礦手續辦理相關工作。
區農業發展局負責審核擬設采礦權是否涉及大型水利設施、重要河流、堤壩安全保護和安全生產有關情況,審查審批縣級審批權限的水土保持方案工作,負責依法做好擬設礦山范圍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管理和指導工作。
區社會事業發展局負責核實擬出讓范圍是否位于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國家重點保護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工作。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核實擬出讓礦山與周邊居民生活生產設施、公路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離情況工作;負責企業在取得采礦證后指導申請安全條件審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區審計局負責對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合理性進行審查,是否存在評估價值虛高問題進行核算工作。
高新區稅務局負責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采礦權使用費工作。
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負責核實擬設采礦權是否涉及水源保護區,新立礦山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審批工作。
松山街道負責采礦權礦區范圍或影響范圍內(包括礦區進場道路以及礦山生產、生活基礎設施、礦山開采區域)的土地、地面附著物及固定資產等權屬調查、認定工作,做到權屬清晰,無權益糾紛;協調處理土(林)地征(租)用、地面附著物等補償工作,并與土地權益人簽訂相關協議,做好補償工作;依法處理礦區與礦區周邊村的群眾因采礦權引發的各類糾紛問題;負責鄉村振興扶持資金投入標準的制定工作。
六、“凈礦”出讓程序及內容
(一)采礦權出讓程序
1. 開展前期踏勘。根據區域內資源賦存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自然資源局、區科技創新與發展改革局等部門及所在地街道對擬出讓采礦權范圍進行實地踏勘,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出具書面意見。(重點核查擬設采礦權是否符合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類相關產業發展規劃、政策,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是否存在礦業權重疊,是否符合最低生產規模要求,是否滿足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要求,是否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是否涉及自然保護區等各類保護區或禁止限制勘查開采區域等情況。)
(牽頭單位:自然資源局松山分局,責任單位:區科技創新與發展改革局、區農業發展局、區社會事業發展局、區應急管理局、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松山街道辦事處)
2. 調查土地、林(草)地情況。對擬出讓采礦權礦區范圍或影響范圍內的土地、林(草)地以及地面附著物權屬進行調查,確保權屬清晰,無權益糾紛,符合用地、用林(草)政策要求。
(牽頭單位:松山街道辦事處,責任單位:自然資源局松山分局)
3. 承包權解除、固定資產補償。協調做好擬出讓范圍或影響范圍內的土地承包權及固定資產及其附屬物的相關補償事宜工作,由所在地鄉鎮政府與土地權屬人和利益相關人簽訂相關解除、補償協議。采礦權出讓前,各項補償費用要落實到位,相關費用納入采礦權出讓成本。
(牽頭單位:松山街道辦事處,責任單位:宣傳政法群團工作部)
4. 編報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按照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有關要求,編制采礦權出讓計劃,按程序逐級上報,經省自然資源廳審核批復。
(責任單位:自然資源局松山分局)
5. 開展出讓前期準備工作。組織技術單位開展地質勘查,編制地質詳查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等報告、方案并評審備案,委托礦業權評估機構開展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等工作。
(牽頭單位:自然資源局松山分局,責任單位:區財政金融局、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
6. 制定出讓方案。確定采礦權出讓方式、前期工作開展情況、費用成本構成以及競得人在鄉村振興扶持方面(鄉村振興扶持資金投入標準由所在地鄉鎮政府制定)資金投入等要求,出讓方案經縣政府同意后實施。
(牽頭單位:自然資源局松山分局,責任單位:松山街道辦事處)
7. 組織采礦權出讓。委托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采礦權出讓公告,采取競爭性出讓方式組織采礦權出讓,最終確定競得人。競得人中標后,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對交易結果進行公示,限期繳納相關費用,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
(責任單位:自然資源局松山分局)
8. 辦理采礦許可證。競得人持成交確認書、礦業權合同、采礦權出讓收益繳費憑證等相關資料,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
(責任單位:自然資源局松山分局)
(二)嚴格費用管理
1. 確定出讓成本費用。出讓成本主要包括前期地質勘查,編制地質詳查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審查費用,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底價,原有礦山的承包權和資產評估補償等費用,鄉村振興扶持資金方面投入費用。
(牽頭單位:自然資源局松山分局,責任部門:區宣傳政法群團工作部、區財政金融局、松山街道辦事處)
2. 成本費用支付方式。解除承包合同和資產補償由區財政撥付補償資金,所在地政府直接支付被補償人;編制各項報告、方案費用由競得人直接支付編制單位;鄉村振興扶持資金由競得人向所在地鄉鎮政府繳納。
(牽頭單位:松山街道辦事處,責任部門:區財政金融局、自然資源局松山分局)
(三)規范收益處置
在出讓公告中分列出讓成本費用,只有采礦權出讓起始價參與競價,其他出讓成本費用不參與競價。采礦權出讓收益在采礦權出讓起始價的基礎上通過市場競價確定,競得人按照實際成交價格向稅務部門申請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入庫、分成。
(牽頭單位:高新區稅務局,責任部門:區財政金融局、自然資源局松山分局)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開展“凈礦”出讓是推進生態文明領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具體行動。有利于提高礦產資源要素保障效率、促進高質量發展,有利于創造和諧“礦地”環境、促進鄉村振興和生態文明建設。各有關部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要提高站位,有關街道辦事處要成立以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為負責人的“凈礦”出讓工作機構,形成統一領導、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依法依規,開拓創新
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要依法依規開展征(租)用擬出讓采礦權礦區范圍土地及其附著物的處置工作,充分保障礦區群眾在“凈礦”出讓中涉及自身利益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杜絕應“凈礦”但未實施“凈礦”、未達到“凈礦”標準的出讓行為。
(三)履行程序,嚴肅問責
對不按照要求實施“凈礦”出讓、競買人介入出讓前期工作、設置排他性條件、開展定向出讓、違規收支經費等行為,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附件:1. 高新區采礦權“凈礦”出讓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2. 采礦權“凈礦”出讓工作流程
附件【管發21號附件1、2.docx】
【文件解讀】
錦州高新區(松山新區)管委會關于印發高新區采礦權“凈礦”出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