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直各部門、街道辦事處:
為進一步加強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工作,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遼寧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實施辦法》、《錦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實施辦法》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高新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錦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錦州松山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5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高新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工作,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需要,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能,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省財政廳《遼寧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實施辦法》(遼財資〔2024〕1號)和《錦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實施辦法》(錦財資〔2024〕28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包括區直各部門、各類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等行政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通過使用財政資金或國有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
第三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四條 區財政金融局負責制定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及相關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工作;制定區本級執法執勤公務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政策規定并組織實施,承擔區本級執法執勤公務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調配、更新、處置工作。
區機關事務保障中心負責擬定一般公務用車政策規定并組織實施,承擔區本級一般公務用車編制、調配、更新、處置工作,負責全區公務用車監督管理平臺建設與運行工作。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業、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績效管理工作;接受區財政金融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接受區財政金融局、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基礎管理
第五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 照政府會計制度設置國有資產賬簿,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第六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資產模塊中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按照規定格式在資產模塊中建立資產信息卡,如實登記資產基本信息、財務信息以及使用信息,保證資產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新增配置資產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入庫等手續。在資產使用、處置過程當中,資產數量、價值、使用狀態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并如實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月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年度報告、部門決算和部門財務報告中予以反映。涉及重大資產變化的,在相關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八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手續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估計價值計入固定資產、基礎設施類等資產賬,待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第九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發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符合資產清查情形的,應當按規定進行資產清查。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做到賬實相符、賬卡相符、賬賬相符。
第十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國有資產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暫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國有資產,應及時補充登記要件后,辦理權屬登記。
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參照會計檔案保管制度要求,對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國有資產審批事項檔案進行分類歸檔、裝訂成冊、專人保管,按年度保存、備查。
第十二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績效管理體系,從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收益管理、資產盤點、資產信息化管理、資產統計報告等方面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資產配置是指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備資產的行為。
資產配置應當遵循資產功能、數量與單位職能相匹配,資產存量與增量相結合,厲行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原則。
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 資產配置的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各類收入。
第十五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資產配置: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履行職能需要;
(二)資產達到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工作要求需要更新;
(三)其它適用于資產配置的情形。
第二節 資產配置標準
第十六條 資產配置標準是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的品目、數量、價格、使用年限等指標的限額規定,是編報和審核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實施資產采購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資產配置標準應當遵循保障履職需要、厲行節約和相對穩定的原則制定,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七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備、家具等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區財政金融局制定。有條件的區級部門可根據本行業特點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區財政金融局審核后會同相關區級部門發布實施。
第十八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配置資產;沒有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避免浪費。
第三節 資產配置方式及配置程序
第十九條 資產配置方式包括調劑、租用、購置、建設、接受捐贈等。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確實無法調劑的,應當按照控制成本、節約資金、方便使用的原則,進行綜合分析和可行性論證,選擇最優方式進行配置。對存在長期閑置、低效運轉資產的,不得新增配置同類資產。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重大活動及開展臨時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資產的,原則上應當通過調劑、租用等方式解決。
第二十條 資產配置程序。
(一)資產調劑。調劑是指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需求,通過無償調撥、劃轉等方式,為單位配置國有資產的行為。資產調劑由劃出方按照區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無償劃轉國有資產方式履行審批程序。
(二)資產租用。租用是指以一定費用取得使用權的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擬租用資產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市場化原則,遵守國家和省、市、區有關規定。其中,房屋租用需先報區財政金融局核準同意后再履行相關程序。
(三)資產購置。購置是指以購買的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購置房屋及構筑物、車輛和設備等,要填報《高新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審批表》(見附件1-1,附件1-2),經主管部門、區財政金融局及分管領導審核。
(四)資產建設。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擬通過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履行項目審批程序,區財政金融局按照有關規定批復預算。
(五)接受捐贈。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通過接受捐贈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節 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通過租用、購置、建設等方式配置資產的,需要編制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并按照部門預算編制有關規定進行申報:
(一)單位申報。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根據業務需要,結合存量資產、資產調劑等情況,以及資產配置標準,按照要求編制新增資產配置預算,報主管部門審核。對于缺乏配置標準或與配置標準不一致的項目,要對相關資產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詳細說明資產配置的依據和理由,并提供有關文件依據;
(二)主管部門初審。主管部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存量資產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以及資產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規性進行初審,并將審核后的新增資產配置預算報送區財政金融局資產管理部門;
(三)財政部門審核。區財政金融局根據有關資產配置標準,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的履職需要、資產存量及使用情況等,審核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
(四)財政部門批復。區財政金融局根據審核結果,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將新增資產配置預算批復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批復給所屬單位。
(五)通過中央和省級、市級基建投資預算配置資產的,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履行相關程序后,區財政金融局批復預算。
第二十二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經批復的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不得無預算、超預算,或不按預算項目內容配置資產。新增資產配置預算原則上不得調整,在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或追加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的,按照有關程序辦理。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配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三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和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國有資產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共享共用、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方式。
第二十四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履職在用資產、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不得出租出借、對外投資。
第二十五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國有資產等,應當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準或者備案。
第二節 單位自用資產
第二十六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以自用為主,嚴格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建立健全資產驗收、領用、使用、保管、維護、交回等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強對各類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崗位責任,按照規程合理使用、管理資產,充分發揮資產效能。資產需要維修、保養、調劑、更新、報廢的,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提出。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國有資產的使用情況,及時組織資產維修和保養,減少非正常損耗,做到高效節約、物盡其用。
第二十九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愿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捐贈資產的性能統籌安排使用。
第三節 共享共用資產
第三十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是國有資產共享共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積極推進本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以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由使用方向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區財政金融局、資產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和鼓勵單位實行資產共享共用,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部門預算掛鉤的聯動機制。
第四節 出租出借資產
第三十一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行為。對不需使用且難以調劑、共享共用的國有資產,經嚴格論證和集體決策,履行核準手續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經批準不得出租出借。
第三十二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在資產閑置的情況下租用借用、購置同類資產,也不得在出租出借資產的同時,另行租用借用、購置同類資產。
第三十三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按第四條職責分工分別核準,核準后再履行出租出借程序。
第三十四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國有資產,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招租,以在區財政金融局備案并經管委會審議通過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確定底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的,應當報區財政金融局重新確認后招租。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期限,除極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合同到期擬繼續對外出租出借的,應重新辦理資產出租出借審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資產權屬及價值證明,以及《高新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審批表》(見附件2);
(二)租金評估報告;
(三)草擬的出租出借合同;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節 對外投資
第三十六條 區級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區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履行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投資。區級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建立和完善內控機制,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三十八條 區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財政金融局、分管領導審批。
第三十九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區級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撥款、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對外投資,嚴格控制貨幣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股票、期貨、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等。
第四十條 區級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資產權屬、價值證明及《高新區事業單位資產對外投資擔保審核表》(附件3);
(二)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雙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擬創辦企業的章程草案;
(四)擬合作方法人證書或企業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五)事業單位上年度財務報表、擬合作方或者被投資方經中介機構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告;
(六)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的評估報告;
(七)涉及股權變動的,提供股東會決議;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十一條 區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終止后,應向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金融局及時反饋相關情況。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二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第四十三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包括: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二)涉及盤虧等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五)因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而移交的資產;
(六)發生產權變動的資產;
(七)閑置資產;
(八)依照國家和省市區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應當合法合規,權屬關系不明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界定權屬后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區財政金融局、主管部門按照以下權限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核準。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及構筑物、土地使用權、車輛等國有資產以及向區屬國有全資企業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經區財政金融局審核后,由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報區管委會批準,區財政金融局根據區管委會批準意見出具批復文件;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及其他國有資產處置,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及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報區財政金融局核準;無主管部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直接報區財政金融局核準。
第四十六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事業單位轉讓、置換國有資產等,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七條 罰沒財物管理工作應遵循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執法與保管、處置相分離,罰沒收入與經費保障相分離的原則。區財政金融局負責區紀檢監察工委罰沒資產的處置。
第二節 無償劃轉資產
第四十八條 無償劃轉資產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由劃出方履行審批手續。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無償劃轉國有資產;
(二)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向區屬國有全資企業無償劃轉國有資產;
(三)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跨級次無償劃轉國有資產,按照劃出方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四十九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無償劃轉國有資產,應當由劃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資產權屬證明及價值證明,以及《高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核準表》(見附件4-1、附件4-2);
(二)劃入方同意接收的材料。其中,由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跨級次無償劃轉國有資產,還需提供劃入方同級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接收的相關材料;
(三)因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而無償移交國有資產的,需提供相關批準文件,以及由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清查等相關報告;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節 對外捐贈
第五十條 對外捐贈是指區級行政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愿無償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贈與合法受贈人的行為。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應當利用本單位閑置資產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不得將新購資產用于對外捐贈。同一部門上下級單位之間和部門所屬單位之間,不得相互捐贈資產。對外捐贈應當依據捐贈雙方簽署的捐贈資產交接清單予以確認。
第五十一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對外捐贈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資產權屬證明及價值證明,以及《高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核準表》(見附件4-1、附件4-2);
(二)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節 轉讓
第五十二條 轉讓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并取得收益的行為。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涉及國家秘密、危險品及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經區財政金融局核準并經管委會審議通過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確定底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的,應當報區財政金融局重新確認后交易。
第五十四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轉讓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資產權屬證明、價值證明以及《高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核準表》(見附件4-1、附件4-2);
(二)轉讓方案,包括國有資產的基本情況,轉讓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風險分析等;
(三)轉讓方擬與受讓方簽署的合同文本;
(四)資產評估報告;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節 置換
第五十五條 置換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為主進行的資產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或者只涉及用于補差價的少量貨幣性資產。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置換國有資產,應當以區財政金融局核準或者備案并經管委會審議通過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置換對價的參考依據。
第五十六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置換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雙方資產權屬證明、價值證明以及《高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核準表》(見附件4-1、附件4-2);
(二)置換方案,包括雙方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設置擔保情況,置換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風險分析等;
(三)置換雙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
(四)雙方擬置換資產的評估報告;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節 報廢
第五十七條 報廢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國有資產,或者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已達使用年限仍可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繼續使用。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報廢國有資產,采取招標的方式選取回收單位處置,確保國有資產處置收益最大化。
第五十八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報廢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資產權屬證明及價值證明,以及《高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核準表》(見附件4-1、附件4-2);
(二)有關部門、專家出具的鑒定報告及處理意見;
(三)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權、資源資質、外購軟件使用權等因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者已經超過法律保護的期限、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提供有關技術部門的鑒定材料,或者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的證明文件;
(四)房屋及構筑物報廢,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確定為危房需拆除的,需提供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鑒定資料;
2.因政府規劃需要征遷的,提供征收(拆遷)公告、補償標準和補償意向協議等資料;
3.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國有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供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通知文件或者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節 損失核銷
第五十九條 損失核銷是指由于發生盤虧、毀損、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對國有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對發生的國有資產損失,應當及時處理。由于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十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國有資產損失核銷,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資產權屬證明及價值證明,以及《高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核準表》(見附件4-1、附件4-2);
(二)國有資產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的情況說明,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國家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者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單位內部核批文件;
(三)國有資產被盜的,需要提供公安機關案件受理證明或結案證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國有資產毀損的,需要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事故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屋拆除證明等;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十一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對外投資國有資產的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資產權屬證明及價值證明;
(二)形成損失的情況說明、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注銷文件、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提交仲裁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等相關法律文書;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十二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損失核銷的國有資產備查登記,實行“賬銷案存”管理,對已批準核銷的國有資產損失,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對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
第六章 資產盤盈
第六十三條 資產盤盈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無賬面記載,但由單位實際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其中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存貨、有價證券、對外投資、無形資產、往來款項和固定資產的盤盈等。
第六十四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資產盤盈時,應根據職責分工分別向區財政金融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盤盈申請、經濟鑒證證明、盤盈價值確定依據及《高新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盤盈審批表》(附件5);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及材料。
第七章 國有資產使用和處置收入
第六十五條 除按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規定申報、上交國有資本收益以及國家另有規定外,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和處置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拍賣傭金、拆除費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區級國庫。
第六十六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資產使用和處置收入。
第八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七條 區財政金融局依據職責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發現的違規行為予以及時糾正,督促單位規范管理。主管部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履行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工作的管理、審核及監督職責。
第六十八條 區財政金融局、主管部門及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內部監督與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防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
第六十九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
(二)超標準配置國有資產;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調劑、劃轉、交接等手續;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國有資產拍賣、報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規定辦理完工項目竣工及財務決算;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清查;
(七)未按照規定設置國有資產賬簿;
(八)未按照規定編制、報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七十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或者采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二)違反規定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三)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 區財政金融局、主管部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產配置、使用、處置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區財政金融局、主管部門的核準表是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的依據。
第七十三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按照預算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區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
第七十五條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國家重大自然災害等應急情況下,相關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可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程序配置、使用、處置應急資產,待應急事件結束后報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六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置、使用、處置按照《錦州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報區財政金融局審批。
第七十七條 區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使用、處置,按照《遼寧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九條 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完善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實施辦法。
第八十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金融局和區機關事務保障中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發的《松山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實施辦法》予以廢止。
【文件解讀】
錦州高新區(松山新區)管委會關于印發《高新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實施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