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農場,區直各部門:
現將《錦州高新區(松山新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錦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高新管發〔2023〕23號)同時廢止。
錦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錦州松山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3月4日
錦州高新區(松山新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025年3月
高新區管理委員會
1.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范全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實施應急救援,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1.2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告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39號)、《國務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101號)、《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錦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錦州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高新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高新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預案的規定制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高新區行政區域內,在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等過程中發生的下列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
(1)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
(2)社會影響較大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3)超出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能力,需要增援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條塊結合;快速反應,協同應對;預防為主,科學施救。
1.5事故分級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事故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Ⅰ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或者l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Ⅱ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l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Ⅲ級(較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Ⅳ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預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分級標準是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
1.6應急預案體系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行業或主管部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
2.1.1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組成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成員單位組成。
總指揮:常務副主任
副總指揮:相關副主任、應急管理局局長,行業或主管部門負責人。
成員單位:宣傳政法群團工作部、科技創新與發展改革局、社會事業發展局、錦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財政金融局、市自然資源局松山分局、市生態環境局松山分局、住建與交通運輸局、投資促進與營商審批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急管理局、松山新區消防救援大隊、事故發生地街道。
應急指揮部下設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綜合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行業或主管部門負責人任副主任。
2.1.2工作職責
2.1.2.1應急指揮部工作職責
(1)負責本預案的實施。
(2)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
(3)決定啟動或終止區級應急響應。
(4)指派現場指揮官,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5)批準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信息發布。
(6)協調和調動所需應急資源。
2.1.2.2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1)宣傳政法群團工作部配合涉事單位及應急局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輿情監測等工作。
(2)科技創新與發展改革局在職責范圍內完成指揮部及指揮部辦公室安排的恢復重建等事宜。指導協調通訊和電力供應等單位保障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及周邊相關地區通訊和電力的穩定供應。
(3)社會事業發展局負責指導校園師生做好應急疏散和中毒防護工作;負責事故傷亡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負責指導和配合事故發生單位街道社區做好受災群眾轉移安置,妥善安排受災群眾生活;負責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醫療資源調配、衛生防疫等工作。
(4)錦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負責陸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管理和事故救援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維護人員撤離區域社會秩序,指導協調事故現場警戒、維穩和涉案人員監控等工作。
(5)財政金融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資金保障工作。
(6)市自然資源局松山分局負責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參與事故現場地質災害應急調查。
(7)市生態環境局松山分局負責組織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周邊及波及范圍的環境進行應急監測,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措施的建議,開展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監督管理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提供有關污染監視監測數據。
(8)住建與交通運輸局負責城鎮燃氣應急管理和事故救援綜合協調工作,依法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9)住建與交通運輸局負責提供應急救援道路運輸車輛保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恢復公路基礎設施。負責道路危險貨物應急管理和參與事故救援綜合協調工作,提供應急救援交通運輸保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恢復交通基礎設施。
(10)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中涉及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提供技術支持,參與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前期調查工作。
(11)應急管理局負責應急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綜合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編制、修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事故預防、應急準備、應急救援處置等工作;協調專業危險化學品救援隊伍參與救援。
(12)松山新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指揮協調消防隊伍和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滅火和搶救生命的應急救援行動。
(13)管委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防范及應急物資儲備工作。
(14)各成員單位,在履行相應職責的同時,還應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15)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救援需要和相關部門職能,臨時協調其他部門參與事故救援和相關保障工作。
2.2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2.1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成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應急救援需要,由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組或現場指揮人員與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組成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現場應急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綜合協調組、應急救援專家組、醫療救治組、消防與搶險組、公眾疏散與警戒治安組、環境監測與危險廢物處置組、后勤保障組、信息發布組、賠償撫恤組組成。
現場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由應急指揮部明確并授權。
2.2.2工作職責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承擔現場指揮救援、善后處置等有關工作。
(1)綜合協調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委宣傳政法群團工作部、錦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與事故相關的部門、基層單位,事故企業。
主要職責:組織制定現場救援方案;傳達黨工委、管委會領導同志批示指示;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負責事故接報、續報和處置工作記錄、歸檔等工作;完成總指揮、副總指揮交辦的事項。
(2)應急救援專家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由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和相關行業或企業的專家組成員組成。
主要職責:參與制定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協調、選調專家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為應急救援決策提供專業咨詢、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3)醫療救治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社會事業發展局。
成員單位:社會事業發展局、事故發生地街道社區,事故企業。
主要職責:指導事發地全力救治受傷人員,視情況協調醫療救治力量,并做好疾病及疫情防控;及時報請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醫療支持,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4)消防與搶險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松山新區消防救援大隊、科技創新與發展改革局、市自然資源局松山分局、住建與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事發地街道社區、事故企業。
主要職責:參與制定現場救援方案并組織實施;調集救援力量和物資;按照專業要求,指導協調救援工作有序進行。
(5)公眾疏散與警戒治安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錦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成員單位:松山新區消防救援大隊、社會事業發展局、交通運輸局、事發地街道社區、事故企業。
主要職責:指導事故發生地街道社區做好受災群眾轉移疏散和事故救援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工作,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實施監控、緝捕,確定事故傷亡和失蹤人員身份。
(6)環境監測與危險廢物處置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松山分局。
成員單位:住建與交通運輸局、市自然資源局松山分局、社會事業發展局、事故發生地街道社區。
主要職責:負責事故現場環境監測,確定危害可能影響區域及程度,制定危險廢物處置方案并監督實施。
(7)信息發布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宣傳政法群團工作部。
成員單位:與事故相關的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事故發生地街道社區、事故企業。
主要職責:負責統籌協調新聞發布工作,確定新聞發布方式和內容;做好媒體溝通、銜接和相關服務工作;收集、引導輿論輿情,及時發布和通報有關信息。
(8)后勤保障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兩委會辦公室。
成員單位:科技創新與發展改革局、錦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社會事業發展局、財政金融局、住建與交通運輸局、投資促進與營商審批局,事故企業。
主要職責:負責事故搶險救援物資和生活保障及被疏散群眾的臨時安置救助;保障通信和電力供應。
3.預防和預警
3.1預防
管委會要對轄區內的重大事故隱患、重點監控企業進行普查,建立風險隱患、救援物資、專家隊伍、避難場所等應急資源信息數據庫。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配套體系,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加強應急教育培訓,使從業人員熟悉應急措施,掌握防護裝備和救援設備的使用方法,提高應對突發災害的能力;與有關部門、街道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制定保護周邊群眾安全的防護措施。
有關部門在重大活動和重要時段可采取限制危險貨物車輛通行的預防措施。
3.2預警
有關部門要加強危險源的監測,及時上報可能引發Ⅳ級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險情,或者其它災害、災難可能引發Ⅳ級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重要信息,并經上級政府或指揮部同意后發布預警。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密切關注事態發展情況,做好預警信息發布、信息報告和應急救援的前期準備工作。
3.2.1預警級別的確定、發布及解除
根據事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數量、受事故影響范圍等,將預警級別分為四級:
I級預警:預判為特別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Ⅰ級事故及險情,用紅色表示。
Ⅱ級預警:預判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級事故及險情,用橙色表示。
Ⅲ級預警:預判為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Ⅲ級事故及險情,用黃色表示。
Ⅳ級預警:預判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級事故及險情,用藍色表示。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I級(紅色)、Ⅱ級(橙色)、Ⅲ級(黃色)預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應急指揮部發布、調整和解除;Ⅳ級(藍色)預警信息,由區管委會、應急指揮部及辦公室或發布、調整和解除。
根據預警信息涉及的地點、強度等具體情況,必要時通知相鄰行政區域或其有關部門;獲悉與我區相鄰行政區域發布預警信息的,經研判可能波及我行政區域的,發布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政務微博、微信、手機短信、智能終端、電子顯示屏、預警大喇叭等發布手段,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報盲區和偏遠地區人群,要督促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采取鳴鑼吹哨、組織人員逐戶逐人告知等方式。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4.1.1信息報告與研判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按下列要求做好信息報告:
(1)事發現場人員要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同時開展自救和互救。
(2)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如實報告行業監管部門和應急管理局。
(3)管委會、行業監管部門或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核實有關情況,了解事故核心區情況(包括發生事故單位的名稱、地址、危險化學品種類及數量、人員傷亡和事故簡要情況等)及工藝關聯區和可能影響區域情況,適時研判、決策和上報。
(4)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抓緊對有關情況進行跟蹤核實,立即報告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并按領導指示和有關規定向上級報告。信息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①信息來源和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
④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⑤事態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救援工作的進展情況。
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總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信息報告情況發布啟動應急響應和響應級別指令。
4.1.2分級響應
在國家、省、市級啟動Ⅰ、Ⅱ、Ⅲ級應急響應之前,啟動本預案及下級預案,響應行動由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級響應啟動之后,協助上級應急指揮部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Ⅳ級應急響應:是指發生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響應。啟動本預案及下級預案,響應行動由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全力以赴做好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逐級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在應急響應時,超出本級處置能力,應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當上級應急預案啟動后,正在執行的預案是否繼續執行、調整或停止,由上級應急指揮部的總指揮決定。
4.2先期應急處置
4.2.1事故發生單位初期處置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避免發生次生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組織開展關閥泄壓斷料、滅火控火防爆、緊急疏散人員、集結專業救援力量等先期應急處置。
4.2.2管委會先期處置
管委會接到事故報告后,經研判立即啟動應急響應,開展應急處置:
核心區控制。對事故核心區和相關責任人實施現場控制。
事故核心區警戒隔離。根據化學品特性和泄漏、擴散的情況及災、爆炸所涉及的范圍設立警戒區,并對通往事故核心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
現場處置。迅速了解事故現場情況,掌握所涉及危險化學品種、數量、特性、狀態等信息,調集公安、消防、危險化學品、醫療、交通、環保、住建等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專家,開展現場應急救援、醫療救治、環境監測等工作?,F場救援人員應根據事故危險特性和危險化學品處置方式,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人員撤離與安置。根據事故可能波及范圍,立即組織可能受到威脅的人員有秩序地向上風、側風向避難場所或安全地帶撤離,情況緊急或判定不能導致嚴重中毒、受傷、致命且人員規模大、撤離時間長、暴露在污染環境中的人群,也可視情實施臨時避難,并妥善安置。
4.2.3響應升級
當發生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時,情況復雜可能演變成為較大以上事故或應急救援的難度超出區的救援能力時,由應急指揮部請示市政府啟動更高級別的應急響應。由上級統一組織指揮,但在上級統一指揮啟動前,應急指揮部應做好上一級指揮前的一切應急處置工作。
4.3應急指揮部應急響應措施
4.3.1總指揮應急響應措施
(1)接到一般事故報告后,立即或委派副總指揮趕赴事故現場,并下達指令,啟動應急預案。
(2)聽取事發企業負責人關于事故及救援情況的匯報,研究批準救援方案,組織指揮救援工作。
(3)超出全區救援能力時,決定向市政府請求支援,協調部隊派出專業救援力量。
(4)根據現場救援指揮部的建議和請示,宣布結束應急響應。
4.3.2副總指揮應急響應措施
(1)接到一般事故報告后,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2)當受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委派到現場承擔總指揮職責時,執行總指揮應急響應流程。
(3)協助或代表總指揮在現場召開應急總指揮部會議,研究確定現場救援方案。
(4)組織指揮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5)完成黨工委、管委會和總指揮部署的任務。
4.3.3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急響應措施
(1)接到一般事故信息并核實后,按規定程序上報副總指揮、總指揮,報告黨工委、管委會和市應急管理局、行業或主管部門。
(2)立即通報情況并通知與事故相關的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趕赴事故現場。
(3)會同有關部門調集相關專家、救援裝備、救援隊伍趕赴事故現場。
(4)組織制定救援方案。
(5)跟蹤事故現場救援進展情況,及時上報副總指揮、總指揮,報告黨工委、管委會和市應急管理局。
4.4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工作組應急響應措施
4.4.1綜合協調組應急響應措施
(1)接到一般事故信息并核實后,按規定程序上報副總指揮、總指揮,報告黨工委、管委會和市應急管理局、行業或主管部門。
(2)會同有關部門調集相關專家、救援裝備、救援隊伍趕赴事故現場。
(3)組織制定救援方案。
(4)跟蹤事故現場救援進展情況,及時上報副總指揮、總指揮,報告黨工委、管委會和市應急管理局。
4.4.2應急救援專家組應急響應措施
(1)根據應急指揮部要求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2)熟悉事故現場,根據事故救援進展情況,適時研判、優化現場救援方案,為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3)根據需要,參與事故調查等有關工作。
4.4.3醫療救治組應急響應措施
(1)有關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開展事故現場醫療救治工作。
(2)根據事故傷亡情況,調集醫療救治人員和物資,必要時,調派醫療專家緊急救治受傷人員。
(3)根據事故現場危害因素,做好疾病預防控制。
(4)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
4.4.4消防與搶險組應急響應措施
(1)組織相關專家、救援隊伍、物資裝備趕赴事故現場。
(2)制定現場搶險救援方案,提出消防和搶險救援建議。
(3)根據事故發展態勢,調集周邊轄區和企業專業救援隊伍和物資趕赴事故現場。
(4)按照現場應急救援方案,組織救援隊伍開展搶險救援處置,控制和消除危險源。
(5)組織協調開展現場清理和搜救工作。
4.4.5公眾疏散與警戒治安組應急響應措施
(1)保護事故現場,參與制定現場應急救援和疏散方案。
(2)調集警力,設立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
(3)提供防護裝備、物資和交通工具,做好事故現場及周邊學校、商場、住宅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疏導、疏散工作。
(4)保護應急救援物資和現場重要物資安全,保護已撤離群眾家庭財產安全,做好治安工作。
(5)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實施監控、緝捕,確定傷亡和失蹤人員身份。
4.4.6環境監測與危險廢物處置組應急響應措施
(1)組織相關專業隊伍趕赴事故現場,開展環境監測。
(2)分析監測數據結果,研判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提出環境次生災害預警,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
(3)清理危害人身安全、生活環境的有毒有害物質,并安全處置危險廢物。
4.4.7后勤保障組應急響應措施
(1)接到啟動應急響應指令后,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2)負責事故救援物資和生活保障;
(3)協調有關單位或部門保障救援所需的通訊和電力供應。
4.4.8信息發布組應急響應措施
(1)全程參加指揮部決策及組織實施等活動,全面了解掌握相關情況,統籌新聞信息發布工作,及時提出信息發布建議。
(2)迅速召開相關部門參加的新聞應急例會,匯總輿論信息,研判輿情趨勢,安排部署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3)負責新聞發布。編制、審定新聞發布方案,決定新聞發布方式和內容,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4)收集、匯總輿論輿情,及時調整報道方式和內容,做好媒體記者溝通、協調、服務和輿論引導工作。
4.4.9賠償撫恤組應急響應措施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開展事故損害賠償有關工作;指導當地政府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善后、家屬聯絡與接待等工作。
4.5主要事故類型處置要點
在確保應急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參照以下要點處置。
4.5.1火災事故處置要點
(1)確認火災發生的位置、場所及構筑物的耐火極限。
(2)確認燃燒物的類別、數量、儲存形式及禁忌。
(3)確定所需的專家和應急處置技術。
(4)明確火災發生區域的周邊環境。
(5)明確周圍區域存在的重大危險源情況。
(6)確定火災可能導致的后果及對周邊區域可能產生的影響,制定主要控制措施。
(7)確定滅火方案。
(8)確定應急救援力量。
4.5.2爆炸事故處置要點
(1)確定爆炸地點和爆炸類型。
(2)確定引起爆炸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形態和禁忌。
(3)確定所需的專家和應急處置技術。
(4)明確爆炸地點的周邊環境。
(5)明確周圍區域存在的重大危險源情況。
(6)確定爆炸可能導致的后果及主要控制措施。
(7)確定應急救援力量。
4.5.3泄漏、中毒事故處置要點
(1)確定泄漏源的位置。
(2)確定泄漏危險化學品種類、形態。
(3)確定所需的專家和應急處置技術。
(4)明確泄漏源周邊環境。
(5)明確周圍區域存在的重大危險源情況。
(6)明確氣象條件、水文地質信息。
(7)確定泄漏時間或預計持續時間及實際或估算的泄漏量。
(8)對泄漏擴散趨勢進行研判,預測泄漏可能危及的范圍和影響程度。
(9)研判泄漏可能導致的后果。
(10)制定中毒醫療救治方案。
(11)確定消除泄漏的控制措施。
(12)確定應急救援力量。
4.6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獲救,或失蹤人員經全面搜救,確認無生還希望,事故現場得以控制,險情已排除,環境監測符合有關標準,消除次生、衍生事故隱患后,根據專家組建議,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報請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Ⅰ、Ⅱ、Ⅲ級應救援結束后,由市級以上政府或指揮部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4.7后期處置
4.7.1善后處置
(1)污染物處置
危險化學品泄漏和受污染物質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資源化或無害化處理。
(2)損害賠償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開展事故損害賠償有關工作。
(3)善后工作
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和責任單位依據各自職責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善后和后續監測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與補償、社會救助、衛生防疫、保險理賠、處置費用統計匯總等,并及時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慰問受災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4.7.2調查與評估
(1)事故調查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2)后期評估
應急行動終止后,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專家和人員共同開展總結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危險化學品事故總體情況,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污染損害情況,應急行動的具體措施和效果,應急行動是否合理、適當,應急終止后的其它相關措施,應急行動產生的索賠費用是否合理,關于改進以后應急工作中的建議和意見等。
4.7.3恢復重建
受危險化學品事故損害的區域,在應急行動終止后,由應急指揮部或管委會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財產和環境損害的恢復方案和計劃,報管委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5應急保障
管委會有關部門要按照《高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錦高安委〔2022〕1號)文件中,確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同時制定所負責領域與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配套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及保障行動方案,建立應急保障所需的相關資源的動態數據庫,建立應急狀態下的征集調用工作機制,切實做好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
工作的順利進行。
5.1應急隊伍保障
(1)綜合救援隊伍。依托消防救援大隊或其他優勢專業應救援隊伍,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
(2)專業救援隊伍。依托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消防滅火、醫療救治、地震救援、森林防火、抗洪搶險、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環境應急等搶險救援專業隊伍,配備專業裝備,開展協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3)協調好駐軍和武警部隊,在必要時邀請他們參加支援我區應急救援。
(4)社會救援力量。街道社區要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志愿者隊伍、信息員隊伍和信息報告網絡。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作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5.2應急物資保障
(1)管委會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積極培育和強化組織動員能力,確保救災所需物資器材和生產生活必需品的應急供應。
(2)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應急物資保障工作的領導,擬定與應急預案配套銜接的應急物資保障計劃。在保證一定數量實物儲備的基礎上,采取多種預儲形式,實現應急物資動態儲備。
(3)應急局具體負責全區應急物資的協調管理工作。住建與交通運輸局、農村發展局、市生態環境局松山分局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行業類別應急物資的儲備、管理和保障工作。
(4)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現上述情況,要在追究責任的同時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5.3醫療衛生保障
(1)社會事業發展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衛生資源,建立并完善專業化的衛生應急保障隊伍。負責組建區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組織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
(2)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5.4交通運輸保障
(1)公安、交通等部門和單位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交通設施受損時,有關部門、單位應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2)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3)應急狀態下,有關部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依法實行必要的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5.5治安保障
(1)事故發生后,由公安分局和街道社區負責治安保障,立即在突發事故處置現場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2)錦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承擔對重要場所、目標和設施的警衛;事故發生地的街道社區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事故地區的社會穩定,嚴懲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為。
(3)事故發生后,如現場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或發生起火、漏電、漏水、漏氣等情況,現場先期處置人員要立即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排爆、滅火、斷電、斷水、斷氣等措施,清除現場危險品,避免次生災害的發生。
5.6財力保障
(1)管委會每年要安排應急準備資金,保障事故預防處置工作所需經費。預防處置突發事故、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管委會所需突發事故、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由管委會有關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報批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區級財政預算。
(2)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3)區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和評估。
5.7人員防護設施保障
(1)管委會和相關部門要依據高新區城鄉總體規劃,在居民生活、工作地點周圍,規劃、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區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難場所,保障在緊急情況下為居民提供疏散避難和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館、學校操場等場所在建設過程中應考慮應急避難的要求,配備必要設施,現有場地應補充建設必要設施。
(2)應急避難場所應按要求,配置各種設施設備,劃定各類功能區,設置規范的標志牌,儲備必要的物資,并建立健全應急避難場所維護、管理制度和災時應急預案。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疏散和避險。
(3)突發事件發生后,管委會應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及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啟用應急避難場所,并按照疏散預案組織居民進入應急避難場所。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提供必要的保障,確保避難人員的正常生活。
(4)各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應分析事故處置過程中對人員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種類,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裝備,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護措施,確保涉險人員和救援人員的安全。
5.8科技支撐
(1)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全區應急平臺體系。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辦公業務資源,按照市統一規范的技術標準和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場所、基礎技術支撐系統、預警信息分析評估和發布系統、移動指揮系統等,滿足值守應急、信息接報處理、視頻會商、監測預警、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等功能。
5.9氣象服務保障
由管委會或有關部門協調好有關市氣象部門提供氣象服務保障工作,提供天氣預報并加強對極端天氣的監測和預警。突發事故、事件發生后,氣象部門應立即提供事故發生地及附近地區的天氣情況,并對未來天氣情況進行預測。
5.10預案管理保障
(1)應急管理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應急指揮部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練,應急演練可結合管委會及有關部門的應急演練進行或單獨進行。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評估,修訂預案,完善應急聯動機制和辦法。
(2)預案管理與更新根據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應急演練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應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完善。原則上,本預案每三年要進行重新修訂完善,特殊情況可及時修改。
6附則
6.1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高新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6.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跺\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高新管發〔2023〕23號)同時廢止。
【文件解讀】
錦州高新區(松山新區)管委會關于印發《錦州高新區(松山新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