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2021年度松山新區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的通知
區直各有關部門:
根據《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遼寧省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管理辦法》(遼依法辦發〔2017〕1號)的規定,為規范和控制行政執法檢查行為,杜絕執法檢查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現將《2021年度松山新區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計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并就行政執法檢查有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行政執法機關應嚴格按照《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遼寧省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管理辦法》(遼依法辦發〔2017〕1號)的要求,嚴格執行涉企行政執法檢查相關制度,并落實涉企行政執法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制度,檢查對象從市場主體名錄庫中抽取,數量按照不超過20%比例限定,完善檢查程序,全面落實檢查計劃。
二、堅持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對能夠合并的要合并,能夠聯合檢查的實行聯合檢查。原則上,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企業的行政執法檢查,每年不超過1次,超過的不予批準;同一系統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已經對企業進行了行政執法檢查的,下級機關不再檢查。同一行政機關多個內設機構對同一企業實施檢查的,在本機關統一組織下實行綜合檢查;多個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單位都提出了檢查計劃的,明確由一個單位牽頭實行聯合檢查,并由牽頭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依法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實現“一次檢查、全面體檢”,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
三、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涉及公共安全、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等直接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進行的隨機檢查,各部門要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制定完成本部門的年度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計劃,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的實施情況報送至區政法委備案。
四、國家和省、市以及區管委會臨時安排部署的專項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機關要依法及時開展,并在檢查結束后30日內向區政法委備案。
五、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檢查,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得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陪同,不得接受被檢查企業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檢查企業報銷費用,不得參加被檢查企業提供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不得通過檢查工作為本人、親友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六、行政執法檢查結束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就檢查的情況,及時向本機關提交客觀、真實的書面檢查報告。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提出改進意見并書面通知企業。嚴格檢查過程記錄,書面檢查報告要完整記載檢查情況,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七、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及未納入年度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的,行政執法機關一律不得開展涉企行政執法檢查。
附件:2021年度松山新區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計劃
松山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1年4月8日